个人所得税改革及纳税实务操作(节选)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改革80年9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改—“三税和一”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改—“征收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改—1.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1600元/月)2.扩大自行申报范围3.要求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改—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存款利息停征或减征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改—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月)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改—1.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2.调整工资所得项目税率级距和结构3.调整生产经营项目税率级距4.按月申报期由7天改为15天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改革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四、工资、薪金所得率表由九级修改为七级五、增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五条内容,对纳税人、所得项目、税率、减免税、纳税申报等做了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内容,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文件:自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有效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近300个。二、“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标准★“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地方。在我国有住所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以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365天为判定标准,居住365天的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住所”、“居住时间”为并列标准,纳税人满足一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二、“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案例美国人马克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美国公司派往中国,担任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他分别于2月份、5月份、12月份离境6天、10天、20天,计算马克在华居住天数时,我们认为马克是住满了365天的,因为他每次离境天数都没超过30天、三次离境加起来也没超过90天,所以他的离境天数不予扣除。如果马克2月份、5月份、12月份离境天数为6天、10天、31天,那么他在华居住天数为334天,不满(一年)365天,因为他有一次离境超过了30天。三、所的来源地的判定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的,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生产、经营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注册登记)为所得来源地。出租财产、提供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以被出租财产、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财产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三、所的来源地的判定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4、个人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20505(4)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405505(7)超800000元的部分451350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及国家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的余额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商业保险及企业年金纳税问题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商业保险及企业年金纳税问题企业年金纳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账户尚未计入个人账户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年金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账户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在员工符合归属条件后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案例山河公司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按月将年金交付到基金公司专门的企业年金账户。按年金计划规定,山河公司为其总经理王力承担2000元。根据总局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王某每月企业年金应纳税额为175元(2000×10%-25),全年纳税2100元如果企业是按年交付企业年金,王某全年企业年金应纳税额为4625元(24000×25%-1375)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劳保用品及防暑降温费的处理因工作需要,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统一制式的工作服、防护服、保护工具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放暑降温、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补助的,属于税法规定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津贴补贴收入,计入取得月份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差旅费包干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差旅费包干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对于中方员工的出差费用补助实行经费全额包干的单位(出差经费包干含的餐费、电话费、出租车费、洗衣费、交际费等,不能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员工个人取得的出差包干经费补助,可暂按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1999]126号)。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离退休返聘的计税方法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需要满足4个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国税发[1994]45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纳税人取得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案例某单位干部陈某2011年9月5日领取了当月工资6500元和7、8月的补发工资1000元,每月500元,陈某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75元,陈某9月份取得的工资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6000+500)-2000]×10%-25-375=50(元)(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6000+500)-2000]×10%-25-375=50(元)(3)9月份工资应纳税额=[(6500-3500]×10%-105=195(元)陈某9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295元(195+50+50)。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职工旅游及客户旅游费用的处理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一次性补偿金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65号)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纳税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与案例温馨提示注意风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