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的一个税种,其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乏力等缺陷,经济发展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虽然不能承载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全部期待,但调节收入分配永远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之一。现实中,人们感觉“富人群体纳税较少,工薪阶层纳税较多”,这既有理解上的问题,也有征管问题,更多的是税制本身的问题。•提高起征点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最近几年也已经将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继而又提高到目前的2000元。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了低收入阶层的负担,提高了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起征点是不是就一定要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不是就一定要瞄准起征点、起征点是不是当前个税改革的优先方向呢?当然不是!•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真正优化改革,仅仅提高起征点是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的。•那么,我们先看看世界上几个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德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调整•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1/3。•德国政府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新加坡:个税税率最低国家之一•新加坡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税率为0%至22%。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所有应纳税者必须将前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上报国内税务局。•新加坡的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地征税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雇佣所得和股息、利息等。应税雇佣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和实物所得。现金报酬如工资、假期工资、佣金、养老金、额外补贴等,实物所得如假期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机动车等。雇员捐赠给中央储备基金(CPF)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其金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在进行征税时,新加坡也会提供一些税务回扣(或称特殊减免)项目,这包括抚养父母、专业技术课程学费、人寿保险保费及生养第3个孩子等。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借鉴和改革的地方一、对于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实行随物价指数调整的免征额和税率级次二、体现纳税所得的公平性,增加人性化的扣除项目三、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四、税收不应该不断加重,随着人们的不断富裕,总体税收水平应该相对下降一、对于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实行随物价指数调整的免征额和税率级次•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级次实行指数化调整,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纳税人扣除物价上涨后的真实收入征税,也是国际惯例。另外,为反映地区差别,可以根据地区发展情况和各地区收入情况,实行有差别的地区免征额,如消费水平较高的北京、上海、广州,地区免征额可以定为5000元,消费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免征额可以定为2000元,消费水平适中的地区可以定为3000元。通过指数化机制,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避免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纳税人实际税负加重。二、体现纳税所得的公平性,增加人性化的扣除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没有考虑个人所处的不同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允许扣除扶养老人的费用和子女上学的学费。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扶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有些老人没有任何收入,靠子女扶养,对有没有收入的老人的家庭,应允许一个人进行扶养老人扣除。扶养老人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地税机关确定。子女上学的费用是很多家庭的最大支出,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如能将子女在国内上学的学费作为费用项目扣除,则能减轻有学生家庭的负担,也体现了对教育的重视,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增加人性化扣除项目,可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实际收入水平,让低收入群体更多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使个人所得税体现真实收入基础上的公平。三、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四、税收不应该不断加重,随着人们的不断富裕,总体税收水平应该相对下降•税收的作用是调整国民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适当的对富人征收较高的税费是必要的。但是不宜打着“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口号一味提高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因为这多少会打击一些高收入阶层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能做的和应该做的是不断调整现有税收水平条件下的国民收入的合理公平分配,一切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实现共产主义,实现资源的最合理分配。所以,“合理调整税负”应该比“加重税负”更有效。总之,只要我们不断探索,通过合理的改革,相信“个人所得税”会更加合理,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