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高允斌一、现行个税税法中核心内容的简要概括•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2、十个主要税目;•3、四类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加成征收税率、减征税率)•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费用扣除方法:定额扣除、比例扣除、计算扣除、无扣除。二、近年来的个税最新政策•(一)国税函[01]832号•企业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如何征收个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税,不得比照“国税发[2000]60号”。•(二)“国税函”[02]629号•1、“双薪制”:单位按规定为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计征个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2、个人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的赠品所得,应作为“偶然所得”(三)“国税发[02]123号•任何地区不得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的个税核定征收,无法查账征收的,核定所得率制定下限。•(四)“国税函[02]1090号”•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固定资产,购入价500万元,评估后原值16702万,净值为5314万,其后应如何计提折旧?(五)国税函[03]612号•企业债券利息个税统一由兑付机构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国债、国家金融债券、教育储蓄、国家专项储蓄、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免征个税,其他存款利息缴纳20%的个税。)(六)财税[03]158号•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2、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4、“国税发[02]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挂账一年以上不分配、不投资的处理问题。“财税[04]11号”•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费用的个税问题:•对企业雇员;•对其他人员。•问题:•对非营销人员的免费旅游、考察等应如何处理?“国税发[05]9号”•1、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含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兑现的年薪的绩效工资。•2、计税办法:先按12个月平均,再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上述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其他各种奖金必须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税。•4、对无住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其计税方法同前。“国税函[05]130号”•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税问题:•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后来当事人双方签订另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财税[05]35号”•股票期权所得个税问题(针对上市公司):•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国税发[05]89号”等•房地产转让中的个税税收政策:•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个人出售公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一年内按市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的个税;•对现自有住房房产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出售后以其他人名义购房的;•问题:•如果先购房后售房呢?•链接: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政策•2005年6月后,个人购买不足2年、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营业税政策;•土地增值税:分别住满5年或5年以上、3-5年、不足3年三种情况处理。“国税函[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相关内容:影视人员兼职、拍摄广告等)•退休人员再任职:按工资薪金。•问题:如何计算?“国税函[2005]655号”•个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打包”取得的债权,其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为:•1、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2、每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1、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例如:•雇员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股东、投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况和原因。•2、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应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3、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5、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6、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重点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三、个税政策中的疑难问题•1、哪些补贴等个人收入不征个税?•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差旅费补贴;•安家费补贴;•降温取暖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生活困难补贴;•托儿所补贴;•独生子女费;•医疗补贴;•实物福利;•拆迁等各项补贴;•保险赔偿等。•2、购买企业年金等如何缴纳个税?•3、是否所有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都应代扣代缴个税?•4、单位为个人承担个税问题。•5、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的处理问题。•6、账外收入的个税问题。•7、承包收入的个税问题。四、个税政策改革•起征点改革;•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改革;•征管改革(高收入人员监管的新措施等)。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要素:•税基;•税率;•税收优惠;•计税方法;•纳税时间。•例1:甲公司承诺支付张某年薪约576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张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呢?•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最新规定,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8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5%;年终奖12000适用边际税率最高为10%(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15%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如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36000元,则会出现相反结果。•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24000元。•在实际工作中,对它们的筹划安排既要考虑个税筹划因素,也要考虑其他因素:•1、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2、员工及早兑现个人收入的要求。•3、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问题:•起征点提高后应如何合理安排工薪政策?•如何处理季度奖、半年奖等?例2:某工程师张某业余为甲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安装指导工作,约定安装调试成功后支付劳务费8元。该工程经过半年安装调试成功,甲企业一次性支付了设计费,结果代扣代缴了高额税款。对此应如何纳税筹划?该企业原代扣个税税款(不考虑营业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筹划方案:改变报酬支付方式,前五个月每月预付12000元,划入由公司掌握的张某银行卡中,第六个月支付20000元,此时应代扣个税税款为:12000*(1-20%)*20%*5+20000*(1-20%)*20%=9600+3200=12800(元)税负降低5800元,原因是均衡支付后避开了加成征收的最高边际税率。筹划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3:甲企业是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公司,一般员工月均工资1800元,当年一般员工预计可人均分红2万元,假定张某的个人收入恰好处于平均水平线上。我们将其称为第一种薪酬方案,其个人所得税为:工资税目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800-800)×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20000*20%=40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4900元。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张某的部分红利转化为工资收入,则可按10%、15%的低级次税率计税,降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在年末时再来回头补发工资,调整账务记录,显然有避税之嫌;而如果在年初就增加工资水平,在全年业绩尚未确定之前,又有可能导致“大锅饭”和分配上的矛盾。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例如每月工资增加到2800元,年终分红降为8000元,则工资税目应纳税额为:[(2800-800)×10%-25]×12=21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700元,比第一种方案税负降低1200元。此为第二种薪酬方案。•现在我们设计一个绩效考核方案,假定按该方案张某可得年终奖为12000万元,则全年按月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仍为:[(1800-800)×10%-25]×12=9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