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2009-9-2415:11朱冬【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统一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例1】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例2】2009年8月,某企业向职工李某发放的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3000-2000)×10%-25=115(元)。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例3】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6月、7月分别取得工资3000元、4000元。则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例4】2009年2月,某企业按月为职工杨某缴纳年金500元,其中60%归属杨某的个人账户,职工个人也按月缴纳年金200元,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60%+5000-2000)×15%-125=370(元)。五、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例5】2009年1月,某企业为职工刘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统一按0.5%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当月,该职工的工资为5000元。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5%+5000-2000)×15%-125=328.75(元)。六、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于公司解除职工时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未能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该笔税款流失,而税务机关相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更难取得纳税人的信息,难以追缴到税款。因此,从工作便利出发,也应该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在许多金融保险企业较为常见,而且企业在赠送实物时,往往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赠送的实物,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是现金形式,这就需要纳税人个人支付现金给扣缴义务人,才能更方便的进行扣缴。此外,对企业以前年度进行检查时,经常会发现赠送实物时无明细记录,因此就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带来了困难,鉴于此项原因,总局规定可按一定的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统一扣缴比例的制定权限未作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成文日期:2011-04-28字体:【大】【中】【小】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打印】【关闭】员工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的2011-4-2216:1中国税务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问】我们单位有个员工本月按劳动法赔偿金支付了83110.38,她在单位工作了11年,目前本市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2580元/月。请教下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6-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成文日期:2011-01-17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打印】【关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成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