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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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村民自治制度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村民自治制度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村民自治制度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设计者为回应社会发展本质的需要,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不仅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我们不能将“法”简单地理解为成文法、国家法,因为“法治”的含义并不是机械地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成文法律的控制范围,把所有的问题、矛盾、冲突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果真如此的话,对社会的调控会因为忽视甚至忽略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农村的法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改革开放伊始,为了配合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怎样使国家推行村民自治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在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普遍参与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是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课题。一、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决定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村级组织为依托的农村现代化一直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村体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会制,我国的村级组织体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村委会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后,原有的政社合一体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但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组织控制,所谓的“政社合一”已经名不副实,村级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的“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自己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1]这种改变与其说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说是由于自下而上的变化促使不适应现有经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社会组织体制自身做出的调整。解放初期,由于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建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等原因,原来的农村精英阶层---“士绅”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领导所取代。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结构的单一决定了村领导的单一领导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利益结构的多元化,村领导的支配地位发生了变化,社会的发展需要寻找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随之产生。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却很好地体现了罗斯科·庞德关于“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摩擦和冲突)来保证最大的需求参考资料,少熬夜!的实现,[2]通过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方式保证了对人类本性顽固的利己主义一面的控制,而达到对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平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当时急需实施的农村经济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从内容上看,其出现是必然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确认,民主参与和自我治理的方式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表现为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已经完全制度化为有一定竞争性的差额直接选举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程序原则,使村委会的组成真正能反映多数村民的意志,摒弃了原有的委任制形式。民主决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上,重大的村务决策和事项处理均需经过以上两类会议通过,以反映多数人的决策参与权。在国家制定法的引导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制定并实施了民主管理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村民共同制定自治规则,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同时还推行了接受民主评议、村务质询等多种方式的保障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村务公开制度。应当说,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是显着的,经过30余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完成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整合与重构。199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国家得到了几乎想从农村得到的任何东西:在被调出的1200个村委会中,99%的村完成了粮食收购定额;92%的村实现了节育达标;82%的村完成了税收任务。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认为,这些创纪录的高数字雄辩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决政策执行难的灵丹妙药。[3]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该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虽然我国所有行政村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均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基于部分村民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或是行使权利的作用不甚了解,甚至认为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会召开类似会议,致使民主参与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理形式上,虽然大多数村委会都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证大多数村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第三,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务公开方面,而村务公开形式多数是设置公开栏或公开板,公开的内容也较为模糊,具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欠缺透明度,这也影响了部分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可以从组织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观念不强、文化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这些原因不能概括所有情况。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云南省就出现了几个典型的村镇,其民主自治开展得相当好,村民民主选举参考资料,少熬夜!热情相当高,村内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质、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似乎并未成为民主自治的阻碍因素。[4]此外,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内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从其内容来讲也存在现有法律运行乏力、地方配套规范出台滞后、质量不高等缺陷。当然,在存在“差序结构”的农村乡土社会,民间法的存在与发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村民自治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村民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第四条村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会议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一、村民会议职责;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参考资料,少熬夜!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依照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取消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八、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村务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参考资料,少熬夜!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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