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流失制度防范的探讨摘要:在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领域,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税收流失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分类所得税制漏洞多;征管方式、征管手段落后;对违法者处罚不力等。为防范个税流失,应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建立健全以纳税人编码制度和非现金结算制度为主体的个人所得税监控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等政策措施。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监控体系;征管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发展前景,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良税,在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经过20多年来的成长壮大,2009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944亿元,已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某些地方政府的第一税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税务管理的日益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必将持续、快速增长。我国个人所得税仍存在一些背离经济规律的现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就个税流失的防范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一、个人所得税难以有效发挥公平分配功能1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66%-68%。但这种倾斜是不均衡地,它过多地向社会少部分人倾斜,使改革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越来越为少数人所获得,美林投资银行和凯捷咨询公司发布的《2009全球財富报告》表明,截至2008年底,中国內地的富豪总数已达23.6万人,成为亚洲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百万富翁聚集地。最新胡润版富豪榜目前发布,上榜的400位中国富豪共拥有6000亿元的财富,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6%。这些高收入群体与当前城镇的3000万贫困人口、农村的6000万贫困人口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表明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成为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影响到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与进步。2个税流失严重,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设计的特点,容易产生制度性的漏洞,很容易达到避税目的,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逆向调节”现象。在我国“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的最富裕人口,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个税流失严重,据世界经济组织估算,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率只有40%左右。个税征收上出现了“贫富倒挂”现象,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就难以发挥。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税收流失1分类所得税制漏洞多,易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并采用10套税率:有些采用按月征收;有些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些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复杂,又不规范,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纳税人很容易通过转换收入类型、分解收入、改变次数等使税源大量流失,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现行税法将不同的项目的应税所得在费用扣除、适用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区别对待的做法,一方面会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使纳税人之间产生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另一方面税给纳税人偷、逃税款造成可乘之机,使税款流失严重,降低了税收效率。2代扣代缴难以有效实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两种方法。税法规定以源泉扣缴为主,在没有进行源泉扣缴的情况下才自行申报,而且对不申报者法律约束不力,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源泉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法。从目前看,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差别,行政事业、国有企业这些规范单位执行得较严格,挂靠单位、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非规范单位执行力度很弱,如果税务部门不找上门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往往不会主动纳税,偷漏税现象自然很普遍。但这些单位的个人收入却都很高,导致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所得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来自高收入项目如个体经营所得比重却呈下降趋势。由于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特别是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也就在所难免了。近几年反映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等。3收入来源监控制度不健全,个人收入难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外,都不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也不需要领购发票,实行账簿、凭证管理,从而使税务机关失去了税务登记这个基础,失去了以账簿、凭证为依托的征管纽带,谁应申报纳税、是否己申报纳税等都无法确认。在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隐性收入是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隐性收入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使得个人收入难以确定。而且这些收入大部分以现金支付,从而增加了对个人收入监控的难度,由于监控不力,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又不高,使得获得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高收入者轻而易举地逃脱了纳税义务,个入所得税也就摆脱不了普通工薪税的窘境。尽管1%的人占有40%以上的财富,但高收入者并未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税款征收中,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被称为“中国税收第一难”。4征管难度大、手段落后,税收大量流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应税所得的确定涉及到按月、按次或按年度计算扣除额的问题,又涉及到税率不同的问题,这就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的性质以便归类,又要解决同类收入中“次”的确定问题。实践中税务机关被迫消耗大量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问题,使得由此发生的税务争议案逐年上升,每年积案上千余项,使征纳双方的经济效率大大降低。在扣除方面的非个人化和由此产生的应税收入“切割效应”,大大侵蚀了税基,使税款大量流失。加上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加大了税收流失的防范难度。5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对偷逃税作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上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偷、漏税等主要违法行为已无多大约束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就有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实施处罚也往往较轻,不仅罚款较少,甚至所偷税款都未补足,使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小于其收益,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执行的苍白无力对其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摄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就难形成。三、完善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防范税收流失1以税法宣传为先导,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我国没有在西方社会里“死亡和税收是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的传统观念。因而更要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让全国人民树立从学税法、理解税法到自觉纳税的意识。税法的宣传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宣传纳税人的义务,更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既要宣传正面典型,又要曝光反面案例;除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外,更要利用日常征管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宣传。如美国在商品销售卡上将商品的价款和销售商品应纳的税款分别列示,这样消费者在购物时很容易明白自己是纳税人,很容易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通过灵活多样的多渠道宣传,让公民明白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纳税,该纳税不纳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形成协税护税网。使全社会呈现以法治税,人人守法、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2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己不适应新形势下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要求,其内在缺陷日益突出地显现出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国近期应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对纳税人的经常性、固定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非经常性、非固定性所得实行分类征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既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又适应我国当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另外,在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3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监控体系(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各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经验。一般可规定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编码卡。税务编码卡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同时就是一个人的税务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卡。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了纳税人编码制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社会保险收入、福利收入等)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如不动产管理部门、福利部门、海关、公司、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编码制度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改革结算体系,强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除了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外,要在交易、收入过程中实行票据化、电子化,减少现金交易和现金支付。对于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存款账户,账户号码就是纳税人的税务编码。规定任何支付单位都必须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否则不允许作为费用、成本等列支,并可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对存款人必须规定凭纳税人编码或身份证按实名进行登记。这样,纳税人在全国只有一个唯一的存款账户。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比较容易地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控制。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3)借助税控智能卡强化个人所得税监控税控智能卡是兼有个人所得税监控目的的智能信用卡。税控智能卡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安全性强,可靠性高,在世界各国推行很快并被运用到各种领域。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税控智能卡,以实现对个人收支的监控。首先,所有有收入的自然人都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凭个人身份证取得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编码后,到银行开户,并领取带有纳税人统一纳税编码的税控智能卡。其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支付给个人收入时,都必须通过支票转入取得收入的个人的税控智能卡中,不得用现金支付。其三,个人在消费时,大额交易必须通过支票或转账来支付。在全社会范围、经济系统各环节形成非现金结算制度。4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一是要加强源泉扣缴制度的实施力度,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未按税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理。二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雇主应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雇员的纳税情况,否则雇主对雇员的漏税等负有法律责任。自行申报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将纳税人的纳税编码印在身份证号码中,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催收催缴和稽查全部通过微机系统处理,运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征管过程,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重点监控、重点检查。5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逃税成本防范个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