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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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个人所得税筹划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的各种税收筹划方法。学习重点:掌握如何从纳税人身份、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不同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人大常委会决定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1年9月1日施行。修订内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个税起征点调整图解从1980年到2011年,起征点增4.375倍,同期GDP从1980年的4545.6亿元增长到397,983亿元,为87.5倍。各收入阶层个税缴纳情况一览(表)中等收入阶层是最大获益者纳税分水岭在38600元,去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低于这个数字都可少缴税根据测算,在新税案下,去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在8000-12000元的人最划算。虽然此次调整到3500元起征点后受惠人群扩大,但是月入20000元以上中高收入者减少的个税很有限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一、纳税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二、纳税的税收筹划(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通过对住所和居住时间的合理筹划,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1、转移住所一是通过转移住所,免除纳税义务。把自已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二是通过转移住所,减轻纳税义务。纳税人把自己的居住地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以躲避高税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注意:以住所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节税的纳税人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形式上成为)“真正”的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了解虚假移民和部分迁移虚假迁移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收入和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迁移,如迁移时间仅有半年、1年或2年。对这种旨在回避纳税义务的短期迁移,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措施。譬如荷兰政府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在荷兰居住而移居国外,并在一年内未在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荷兰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一律按荷兰税法纳税。部分迁移是指纳税人并未实现完全迁移,而仍与原居住国保留某种社会和经济联系。譬如在原居住国仍留有住所、银行账户,并参与某些社会经济活动等。虚假迁移和部分迁移往往为政府留下课税的依据,使跨国税收筹划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冒双重课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防止短期迁居或部分迁移。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1)税收难民纳税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义务。上述行为,在国家税收领域里通常被称为“税收流亡”或“税收难民”。(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案例】甲国规定凡在该国连续或累计逗留时间达1年以上者,为其居民。而乙国对这一居住时间的规定也为1年。丙国则规定为半年。筹划方案: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在这些国家之间调整居住时间,即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压缩到短于征税规定的天数,在甲国居住10个月,在乙国居住9个月,然后再到丙国逗留5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从而可以合法地避免成为这些国家的居民。甚至有些纳税人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如在旅馆、船舶、游艇等场所,以躲避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2)充分利用免税优惠例如中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收流亡——时间标准(3)享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以取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例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很高,于是有的香港人在香港取得收入之后,就到中国内地来消费,既没有承担中国内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水平的消费费用。【案例】:法国人史密斯是美国一家高科技公司雇员,2009年12月27日被派遣到中国的合资公司工作。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史密斯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纳税年度。在2010纳税年度,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为85天,且每次都不超过30天。史密斯在境外期间,从美国总公司取得薪金折合人民币150000元,从国内公司取得薪金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本案例中史密斯应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两项薪金中,从中国分支机构支付的100000元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总公司取得的150000元则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史密斯多次因公离境累计再增加5天,即可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可以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就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史密斯为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投资创业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个人投资创业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设立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人公司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也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人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一人公司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之外的比较(三)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王某某商店(未更改性质)企业所得税=所得额×25%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净利润—承包费个人所得税=(承包经营所得+工资—3500×12)×税率某商店(更改性质)交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例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何选择呢?方案一改变为工商户,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3500*10=18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18000/10*12=21600(元)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21600*10%-750=1410(元)实际应纳税额=1410/12*10=1175(元)税后所得=53000-1175=51825(元)注:全年应税所得超过15000-30000元的部分,税10%,速算扣除数为750元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租赁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0-5000=98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5%=24500(元)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3000-5000-24500=23500(元)应纳税个人所得额=(23500-3500*10)=-11500(元)实际个人税后所得=23500(元)第二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学习重点:掌握如何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不同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学习难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税收筹划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免税项目(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工资、薪金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其他问题①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税问题②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税问题③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④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补偿收入征税问题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一: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①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征税问题例:中国公民王某2011年境内1-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000元,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年终资金27400元。计算王某取得年终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计算该资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奖金=27400÷12=228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2)计算该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7400-2500]×10%-105=2385(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例:中国公民赵某系某公司部门经理,2011年10月份工资3000元、奖金500元、公务交通补贴300元、通讯补贴500元。该省规定公务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00元、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为每月200元。应纳税额=[3000+500+(300-100)+(500-200)-3500]×3%-0=15(元)②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税问题例:张某系国内某单位职工,2012年2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90000元;当月工资收入2300元。张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5年。单位向张某付款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确定适用税率:90000/(5×12)+2300-3500=3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2)代扣代缴税额:(2300+90000-3500)×3%-0=2664(元)③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1)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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