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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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要内容一、税率与税率形式的概述二、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的理论依据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与课税模式的选择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五、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借鉴六、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不足及改进建议七、我国个税税率的设计构想一、税率与税率形式的概述税率从经济角度说,税率就是税额占收入的比率,通常称作“税收负担率”,是各个经济主体所负担的税额占其收入的比率。它表明国家向人民征多少税或人民向国家纳多少税,是税收的核心问题。从法律角度说,税率是计算税额的比率,通常称作“法定税率”或“名义税率”。税率形式按照税率与收入水平的数量关系,税率形式有三种基本类型: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比例税率指不以税基大小为转移的税率,即无论税基的大小达到何种程度,单位税基所需缴纳的税额都是固定的。它在表现形式上包括“额式比例税率”(定额)和“率式比例税率”(定率)。累进税率指随税基的增加而提高的税率,即税基大小不同,其单位税基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且随着税基的增大,其单位税基所需缴纳的税额也相对提高。在累进税率内部,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又可以进行如下的细分:按其表现形式也分为额式和率式两种,分别称为“额式累进税率”和“率式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累进依据有绝对数与相对数两种形式。以税基的绝对数为累进依据的累进税率习惯上称作“按额累进税率”。以相对数为累进依据的累进税率习惯上称作“按倍(或按率)累进税率”。累退税率指随税基的增加而降低的税率,即税基大小不同,其单位税基所适用的税率不同,且随着税基的增大,其单位税基所需缴纳的税额却相对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问题就是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两种形式之间的选择。它既是从经济角度对税率与收入之间对比关系的剖析,也是从法律角度对税率与税基之间数量关系的界定;它是决定一种税制是否需要具有累进性的根本问题,也是确定法定税率首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的理论依据(一)比例税率论这一派认为比例税率才是合理的税率形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两种:1、利益说2、古典能力说1、利益说德国后官房学派代表经济学家尤斯蒂(1705-1771)可以说是“利益说”的典型代表。甚至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虽然他一直被奉为“能力说”的代表,但他在《国富论》中明确提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在赋税利益说立场上,他与尤斯蒂是一致的。此外,所谓“取与说”、“享用说”、“买卖说”、“交易说”、“往来说”、“保险年金说”,及我们通常所说的“受益原则”等等,基本可以统称为“利益说”。按照利益说的观点,私人财产导源社会,个人收入的多少,是与他得到的国家保护和服务成正比的,因此,收入多的人,就应该多纳税,收入收的人就应该少纳税,没有收入就不纳税;此处所指的“多”与“少”,是指绝对数额上的差别,而非比例上的差别,因此从“利益说”出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按比例征税。2、古典能力说“能力说”可以说是生命力最强的税收负担分配所依据的理论,从时间上,它最久远,从影响上,它最广泛,它不但广为人们所接受,而且被不同主张的人拿来作理论依据。此处我们称之为“古典能力说”,因为“能力说”最早的含义就是按照比例课税,这与现代意义上累进税率论者所持的“能力说”是不同的。“能力说”,也即量能负担,指人人应就其能力所及,按比例来负担国家的经费。(二)累进税率论这一派认为累进税率才是合理的税率形式,持这一观点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个:1、社会政策说及社会主义说2、损失补偿说3、边际效用理论及牺牲均等说4、能力说1、社会政策说及社会主义说税收职能发展到社会政策时期,出现了比例税率形式与累进税率形式的较大分歧。明确提出“社会政策”一说以支持累进课税的,首推德国学者瓦格纳(AdolfWagner1835-1917)。他提出政府的任务在于对私有财产进行千涉,使其能够在社会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以此来调和阶级关系,而累进税率能够让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最终实现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所以,累进税率是贯彻社会政策必要的手段。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高额累进或递进所得税”应是在革命第一阶段以后所采取的诸项措施之一。这一主张可以说是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社会主义累进课税论发展的最高潮。根据这一税制,“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并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也就是说,累进税率是无产阶级的行动纲领之一,通过高额累进税率实现财富再分配,将社会财富积聚在无产阶级手中,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损失补偿说这一学说以华克(FrancisWalker)为代表,他认为:社会上的不公平是由政府行为引起的—政府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在前者之中,政府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导致了个人在财产与收入上的不公平差异;而在后者之中,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却没有履行好,因此也导致了个人在财富上的差距,这些差距的出现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应该在税制设计上谋求补救之道,而累进课税正是最合适的方法。这种学说的本质,仍是主张按比例课税,认为税收负担最终应该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平均分摊,只是由于政府行为不当导致贫富不均,因此应该向富人多征税,向穷人少征税,最终达到均衡,实现公平目标。3、边际效用理论及牺牲均等说“牺牲均等说”以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的比较为代表。这一学说是在“能力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牺牲均等说”认为,人的收入越高,同样税金对其产生的不便越小,因此,只有对富人征以较高比例的税金,才能使其感受到的牺牲与穷人相等。荷兰学者早在十七世纪中就己经利用耶方斯(Jevons)的最后效用说(FinalUtilityTheory),用以解释累进税。从本质上分析,“牺牲均等说”与“边际效用递减理论”是一样的,它们只不过是从一定高度上的两个方向来分析同一个问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1877-1959)把均等牺牲说发展成为最高原则。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4、能力说以“能力说”来论证累进税率形式的合理性,应该以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为典型代表。他提出“能力的成分应该包括这样两个内容—一个是关于货物的获得与生产:一个是关于货物的支出与消费。”就第一项而言,对于拥有很多财产和高收入的人来说,他要想增加自己的资产,其方便性是超过数学比例的。巨富的人己经战胜了创业的艰难,所以资产越大,赚钱就越容易,可以说是符合逐步递进规律的。因此从生产方面观察,能力的增加要比产益的增加更为迅速。从这一点看,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施用更高比例的税率,更为合理。“能力说”的第二个成分,从支出或消费方面计算纳税能力,其实质就是所谓的“牺牲说”。尽管塞里格曼教授认为“牺牲说”本身是不足以作为累进税率的根据的,也是向累进课税倾斜的。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与课税模式的选择采用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国家,一般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国家,分类课征部分采用比例税率,综合课征部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家,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单一比例税率的形式,如牙买加、俄罗斯、乌克兰等。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凡采用综合计征的国家,都有一套较之分类个人所得税更为复杂的税率结构。一方面,这样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个人所得综合汇算清缴的特征;另一方面,综合税率的有效设计,将对分类所得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的转变,有极为重要的激励效应。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还远远达不到综合征税的水平,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采取进式改革方案,先由分类征收模式过渡到混合征收模式,最终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推向具有综合特征的税制安排。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免征额确定为800元。当时国民月收入能达到800元的人很少,因此,在立法之初该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创立至今,共经历了多次修订。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免征额提高至1500元每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免征额改为1600元每月,自2006年起实施。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免征额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较之前的旧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旧税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4、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表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五、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借鉴(一)美国个税税率结构的演变根据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走势,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1913~1916年(低税率结构):弥补贸易下降,增加财政收入需要下开征。1913年美国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开征至今一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税率随着应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开征之初,税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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