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内生产与国民收入核算§3.1国内总产出核算一、生产核算的范围与国内总产出(一)生产核算及其相关范畴生产过程:投入-产出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各种形态的资本等)产出:各种形态(货物和服务)、各种来源(农业、工业、建筑业和不同服务行业)、各种用途(消费、消耗、积累和出口)的产品。生产、流通、分配和使用的关系:流通∈生产,生产←→使用(消耗、消费)生产≠分配,分配≠使用(严格区分,衔接平衡)(二)国内生产范围的确定国内生产:全体常住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其生产成果属于“国内产出”。国内生产的范围:MPS及我国旧核算体系:五大物质生产部门SNA及我国新核算体系:第一、二、三产业在具体计量社会生产活动总量时,还须考虑两个规则:1.“市场性”规则──国民经济生产核算应对全部市场性生产活动的有效成果计量产出。据此,居民家庭内部的自我服务(如烹饪食品、缝纫服装、制作家俱、擦洗地板、修理汽车等)不能计入国内产出;但饮食业、缝纫业、修理业或有酬家庭服务业的活动,则必须计算产出。2.“社会性”规则──国民经济生产核算还应对各种社会性生产活动的有效成果计量社会产品。(如非市场、非营利服务)讨论几种典型情况:/当今各国的国民核算都适当体现了市场性或社会性要求。但并非绝对严格,有时还须根据实际分析要求作出变通处理。在进行国际对比时,必须注意资料的“可比性”。(三)国内总产出及其构成国内总产出:一定时期内经济总体(或国民经济各部门、所有常住单位)的全部产出之社会性市场性是否计量生产说明家庭内部的自我服务×××社会化的家庭服务√√√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反映生产、消费水平房屋租赁√√√居民自有住房的使用××√反映住房、福利水平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市场失灵和。国内总产出的实物构成:产品形态——货物与服务实现方式——商品与非商品经济用途——生产资料与消费品,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国内总产出的价值构成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包括劳动手段转移价值c1(即固定资本消耗)和劳动对象转移价值c2(即中间消耗);活劳动新创价值,包括必要劳动价值v和剩余劳动价值m。二、货物总产出的基本核算方法(一)企业法和产品法的基本原理企业法(工厂法):以单个企业作为基本统计单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同一企业内部不能重复计算被消耗品的转移价值,但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允许重复计算。产品法:以具体产品为统计对象,凡是某一生产过程的预期有效成果(通常就是统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无论是否属于有关经济单位的最终生产活动成果,均应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企业法与产品法的主要区别:企业法: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是准备出售,就要作为该企业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而如果作为消耗品自用(自制设备除外),就不是企业的最终成果,也不能计入其总产出;产品法: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被列为统计对象,则无论出售还是自用,都要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二)企业法和产品法的应用领域1.农业总产出的核算──“产品法”,即“产量×价格”之和2.建筑业总产出的核算──“产品法”3.工业总产出的核算──“企业(工厂)法”比较:农业:产品种类相对较少,生产周期较长,季节性和连续性很强,产品数量较易确定。建筑业:与农业相似,但生产周期更长,且具有流动施工、产品固定、单位产品价值量较大等特点。工业: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半成品、在制品的加工程度各不相同,很难确定所有产品的数量。【思考题】用“企业法”核算总产出存在重复计算;用“产品法”核算总产出是否也存在重复计算?(三)企业法和产品法的核算案例案例资料:棉农种植棉花(总价值100单位),纺织工将其纺成棉纱(200单位)、织成坯布(350单位),印染工再将其染成色布(450单位),最后缝纫工将其缝制成服装(950单位)。两种假设:(1)所有生产环节都由一个生产企业完成;(2)各个生产环节分别由不同的生产企业完成。分别采用“企业法”和“产品法”核算所有环节的总产出。(三)企业法和产品法的核算案例(表3-1)用企业法核算的总产出用产品法核算的总产出假设(1):一个企业完成所有工序环节总产出=服装产出=950总产出=棉花产出+棉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2050假设(2):不同企业完成各个工序环节总产出=棉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1850总产出=棉花产出+棉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2050企业法(一个企业完成所有工序环节):工农业总产出950单位,不存在任何重复计算。企业法(不同企业完成各个工序环节):工农业总产出1850单位,存在着被消耗品的大量重复计算(共计重复900单位,见表3-2)。产品法:两种假设条件下得到的总产出结果完全相同,表明产品法不受生产过程社会分工的影响(但受计算产品种类多少的影响)。可见:总产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核算,从全社会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问题。企业法有不同企业间的重复计算,产品法则有企业内外不同产品之间、甚至同一产品之间的重复计算(例如,发电厂的厂用电消耗)。产品法的重复计算程度取决于作为产出统计对象的“产品”种类的多寡。若种类多到同一企业中有两种以上产品被列为统计对象时,其重复计算程度就会超过“企业法”(表3-3)。若将“产品法”中的“产品”规定为各基本生产单位的最终活动成果,则两种总产出核算方法之间的差异就随之消失。三、服务总产出的基本核算方法(一)追加价值法(主要用于计算商业和货物运输业的服务总产出)(二)营业收入法(用于各种营业性服务企业的服务总产出核算,如旅馆业、旅游业、生活服务业、信息咨询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文化教育、卫生和科技服务等行业)(三)服务费用法(各种形式的佣金、手续费、交易费和其他服务费)(四)成本费用法(政府服务,其他非营利、非市场服务)(五)虚拟推算和抽样推断方法四、金融和保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金融业的主要活动:融通社会资金,以吸收存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再以发放贷款或购买债券等方式提供给需要资金的部门,即“金融中介服务”。金融机构的“辅助服务活动”:货币汇兑和银行结算、金融租赁和外汇交易、投资和税收咨询或监督,股票和其他证券的经纪,等等。金融业的收入来源:各种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与金融负债的利息支出两者之差(净利息收入);通过从事辅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或佣金等)。前者占有绝大比重。传统的理解: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并未向存款者或贷款者收取任何服务费用;银行的利息收支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收支”,不宜直接作为金融业的产出计量;一个悖论:金融业总产出=辅助活动的服务收费金融业总产出-全部金融活动的日常消耗和其他费用开支=金融业增加值0,金融业营业盈余0但金融业并不是非市场、非营利部门,它必须通过市场营利活动来维持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怎样适当计量金融业的总产出?金融服务总产出核算:“利息差额法”和“服务费用法”金融服务的内容包括:①金融中介服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②辅助金融服务:汇兑结算、外汇交易、投资咨询、证券经纪、保险箱业务等。金融业总产出=中介服务总产出+辅助服务总产出其中: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存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金融业利息收入-金融业利息支出)-自有资金利息收入辅助金融服务总产出=手续费、交易费、佣金等服务费之和〖讨论〗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计算方法问题:①居民存款、企业贷款有没有向银行缴纳服务费用?②如果没有,为何存款利率总是低于贷款利率?分析(参看图):因此有:存款服务费=应付财产收入-实付存款利息贷款服务费=实收贷款利息-应收财产收入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存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实收贷款利息-实付存款利息+(应付财产收入-应收财产收入)其中:应付财产收入-应收财产收入=(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参考利率≈零全社会:基本平衡不含服务费从而得到: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实收贷款利息-实付存款利息=净利息收入问题甲银行:存款总额2000亿元,贷款总额1667亿元财产收入财产收入存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存款者实际所得贷款者实际支付应得财产收入=应付财产收入减:存款服务费加:贷款服务费实际存款利息<实际贷款利息居民(存款)银行(中介)企业(贷款)存款利息支付160亿元,贷款利息收入200亿元金融中介服务产出=200-160=40亿元乙银行:存款总额250亿元,贷款总额500亿元存款利息支付20亿元,贷款利息收入60亿元金融中介服务产出=60-20=40亿元疑点:两者经营规模差距悬殊,何以产出相同?是方法本身有误,还是误用了方法?在实际核算中,考虑到银行自有资金的利息,以及金融业从事其他服务活动的产出成果,就得到完整的金融服务产出计算式(3-6):金融业总产出=(金融业净利息收入-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服务收入补充思考题: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融资活动是否生产活动,由此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中扣除?(二)保险服务总产出的核算(略)§3.2国内生产总值与生产净值核算一、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正确区分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应注意三个问题:(一)从全社会或经济总体的角度区分——“社会最终产品”有别于“企业最终产品”(二)与生产范围的划分方式相结合——适当贯彻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三)关于最终产品与增加值的概念区分——产品使用与价值形成(P.97举例)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全体常住生产者所创造的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量。它等于国内总产出扣除全部中间消耗之后的余额。社会最终产品的完全价值(C+V+M)国内总产出的部分价值(C1+V+M)它可以分别从两个角度,用三种方法计算:(一)生产法基本原理:首先计算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总产出;再从中扣除相应的中间消耗,求得各部门增加值;最后,汇总所有部门的增加值,即得“国内生产总值”GDP=∑(各部门的总产出-该部门的中间消耗)=∑各部门的增加值在总产出确定之后,生产法的关键就是如何依据“平衡原则”正确计算各部门中间消耗。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中间消耗与总产出的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否则,就会引起使用额与生产额不平衡。例如:工业企业自产自用的原材料不能计算中间消耗,而农业生产单位自产自用的种子、饲料等却必须计算中间消耗。第三产业计算了服务产出,相应地,生产部门使用这些服务就必须计算中间消耗。2.中间消耗必须是对社会产品的生产性使用。例如:企业免费向员工提供的实物产品、福利设施,为员工支付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费用,都不属于中间消耗。也即生产性的消耗才是中间消耗,福利性的消耗则是“消费”。3.中间消耗还必须是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性使用。例:固定资产损耗不属于中间消耗;工业企业的设备大修理和技术改造支出,农业生产中的垦荒、造林和改良土壤等支出,都属于固定资产形成,不是中间消耗;企业购进后库存的原材料,尚未使用,也不是中间消耗。(二)分配法(收入法)基本原理:首先从收入初分配的来源(收入形成)角度计算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再汇总所有部门增加值,即得“国内生产总值”:GDP=∑各部门的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消耗+营业盈余)其中:生产税净额=生产税-政府补贴1.劳动者报酬: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具体包括:工薪、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实物劳动报酬或实物形式的其他初次分配;以及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公费医疗费等。2.生产税(间接税):企业等单位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向政府缴纳的税金或规费。表面上,它是由企业缴纳的;但实际上,企业又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税负,故产品的最终购买者或使用者才是真正的税负承担者。与之相应的是对收入、财产、遗产和资产净值等直接征收并由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直接税(收入税和资本税)”。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前者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内容,而后者则是收入再分配或资本转移的内容。生产税又包括两大部分:(1)产品税:企业等单位因生产、销售、购买、转让、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产品而向政府缴纳的税金。产品税名目繁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