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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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慧泉正弘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厚平联系电话:135689705162011年8月序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本讲主要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课程意义--为什么要学习本课程?•个人所得税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范围大。•个人所得税涉及法规种类多,操作较为复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达到依法纳税的效果•通过纳税筹划的培训可以达到活学活用税收规定,适用降低个人税收负担.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您将实现那些转变:1、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观点;2、掌握具体的个税筹划方法和节税技巧。讲课内容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法规内容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及过程第四部分: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常见的个税事项税企纠纷讲课内容第六部分:纳税筹划的认识与体会第五部分:常见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序言教师职责:1、为人传道:(1)孝敬父母(2)尊敬师长(3)奉行十善:口(不妄语\不恶口\不绮语)身(不杀\不盗\不邪淫\不饮酒)意(不贪\不嗔\不痴)上述为善人的标准.2、授业(事业有成是痛苦还是高兴的事?)3、解惑(解决迷惑问题也!)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1、工薪征税的范围和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新会计准则中非货币福利:如对于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个人应该征税。当然,中秋节的月饼按税法规定征税符合税法原理。(2)、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不征税。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应征税。(3)、职工在内部食堂免费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应并入工薪征税。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3、退休人员各种涉税问题(1)、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取得工资薪金《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一、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3、离退休人员各种涉税问题(2)、非专家再任职收入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3)、退休后不再任职,原来任职单位的补贴奖金和实物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4、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5、车改补贴:相关文件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相关文件二:《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5、车改补贴:相关文件三:《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两点(1)上述企便函仅适用2009年大企业自查适用。(2)四川执行掌握:以发票报销的,暂不征个税;以现金发放的,全额并入征个税。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6、通讯补贴:相关文件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确两点:(1)上述企便函仅适用2009年大企业自查适用。(2)四川执行掌握:以发票报销的,暂不征个税;以现金发放的,全额并入征个税。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7、旅游费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8、超标准住房公积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超过国家标准的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个人收入。(1)基数:市平均工资3倍《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1〕26号》中公布2010年度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515.00元,此2011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上限额应为每月915.45(=30515×3×12%×÷12)元。(2)比例:12%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9、公司为员工(股东或非股东)购买财产或单位借款(借款年末未归还)于员工购买财产,财产所有权归员工的相关规定(1)、单位为非股东员工购房、车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国税发[1995]115号(2)、单位为股东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四川为40%车价);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9、公司为员工(股东或非股东)购买财产或单位借款(借款年末未归还)于员工购买财产,财产所有权归员工的相关规定(4)《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公司制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部分:个税(工资薪金)法规介绍一、工资薪金收入的构成10、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11、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44号)第一条:“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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