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7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2019/9/27•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第二部分企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政策法规解读•第四部分异地办理业务的规定22019/9/27《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32019/9/27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42019/9/27•三部门联合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52019/9/27《《《《《《《《《《《《《《《《3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附则《《《《《《《《《《《《《《《《《《《《68《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三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62019/9/27•企业•金融机构72019/9/27•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应当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82019/9/27名录登记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辅导期管理(新进名录企业)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确认分类结论企业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逐笔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分类结论异议名录企业库超额度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92019/9/27•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等贸易外汇收支;•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102019/9/27查询名录、分类交易单证合理审查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相关信息异常情况报告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名录企业不在名录电子数据核查审查并签注《登记表》接受现场核查不予办理违规整改办理贸易收支业务112019/9/27•一、企业主体管理•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三、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四、电子数据核查•五、企业报告管理•六、企业分类管理•七、其他条款12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13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第五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第七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第八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142019/9/27•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主体监管整体框架将区内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区内企业签署确认书。对区内企业的整体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专项监测,扩大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的范畴。区内企业暂不纳入分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的银行审核,维持现行管理不变。进一步协商海关传输保税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区内企业纳入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152019/9/27企业名录登记区外企业区内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列入名录设置“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标识主体监测发现异常重点监测企业库注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后注销名录162019/9/27•目标与内容: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主体分类管理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17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18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八条——退汇审核19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202019/9/27•目标与内容主体分类管理措施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212019/9/27•登记类别C类企业B类企业超额度其他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其他业务登记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登记表》签发(修改/撤销)222019/9/27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企业申请外汇局审核交易单证,签发《登记表》金融机构核对并签注《登记表》企业凭《登记表》到金融机构办理贸易收支业务《登记表》撤销/作废金融机构登记业务违规监测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其他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其他逐笔贸易外汇收入逐笔贸易外汇支出23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第二十九条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4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种类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252019/9/27常态管理——作为分类管理措施,加强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事前审核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特点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262019/9/27企业预分类为B类确定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参数系统自动计算出口可收汇额度与进口可付汇额度发布B类企业名单外汇局查询名录、分类对B类企业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办理贸易收支业务金融机构272019/9/27报关单可收汇额度可收汇额度扣减项出口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报关单可付汇额度可付汇额度扣减项进口可付汇额度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28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和对象第五十条——形成可收汇、可付汇额度的规则第五十一条——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的时点第五十二条——B类企业额度耗尽的救济措施第五十三条——B类企业代理业务纳入电子数据核查292019/9/27•目标与内容: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提高总量筛选精度302019/9/27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网上报告根据报告信息进行核查数据调整超期报告类型现场报告报告修改/调整/删除非现场核查辅导期业务主体不一致业务差额业务、其他特殊交易一定期限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期限较短)90天以上信用证支付超期限、超金额转口贸易收支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31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32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33六、企业分类管理目标与内容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实现数据综合利用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342019/9/27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预分类为C类预分类为B类有真实贸易背景发布分类名单预分类为A类无真实贸易背景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判断违规和配合程度设置特殊标识重度中度轻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司法部门重度企业预分类分类结果调整设置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参数计算初始额度分类标准:1企业非现场核查指标的异常偏离程度2现场核查核实情况3企业对外汇局监管的配合程度4企业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5相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要求现场核查是报告信息不完全否强制性报告是否是发放《分类结论告知书》预分类调整分类有效期延长分类动态调整352019/9/27•《货物贸易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