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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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与筹划主讲:高霞contents与个人相关的税种介绍1几个典型的税收案例2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3第一部分:与个人相关的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消费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分类课征制我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发布)(1993年、1999年、2005年三次修正)《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票、住房等。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其他所得分类课征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依据:工资收入-2000元(免征额)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500×5%500×10%+1500×5%例如,某人月工资收入50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税后收入=5000-325=4625(元)细化一独生子女补贴,免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1995】82号细化二“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免税,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纳税。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财税【2006】10号)细化三当地政府(县以上)标准内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个税。(冀地税发【2009】46号)细化四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纳税;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纳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纳税。(企便函【2009】33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国税函[2009]694号例如,某人月工资收入8000元,单位代扣基本养老保险640元,医疗保险320元,失业保险80元,企业年金4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480元,企业缴费的补充医疗保险480元。工资薪金应纳个税=(8000+480-640-320-80-2000)×20%-375=713元企业缴费的年金应纳个税=480×5%=24元合计737元。细化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按全额的30%纳税;(冀地税发【2009】46号)细化六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超过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超过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纳税;当地政府(县以上)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全额(现金、报销等形式)的20%纳税。细化七(冀地税发【2009】46号)例1,政府规定标准600元;纳税扣除最高标准500元;实发550元。其中的50元要纳个税。例2,政府规定标准400元;纳税扣除最高标准500元;实发460元。其中的40元要纳个税。细化八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国家有特案规定的除外,例如对汶川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例:某人某月工资收入6000元,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10元,防暑费200元,通讯补贴500元(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另捐赠贫困山区200元。应纳税所得额=6000-10-200-500×80%-2000=3390元捐赠扣除限额=3390×30%=1017元∴捐赠200元可全额扣除。应纳个税=(3390-200)×15%-125=353.5元实收入=6000-353.5-200=5446.5元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2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低价出售住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的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差价部分需纳个税。计算方法同“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2009】236号例如,某人月工资收入5000元,12月份取得取暖补贴4000元。(4000-3500)/4=125元;取暖期每月应纳税=(5000+125-2000)×15%-125=343.75元。防暑降温费在当地政府(县以上)标准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2009】46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或(收入-2000元/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的50(2)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10250(3)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201250(4)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425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例如:某钢琴教师某月校外兼课收入6000元。应纳个税=6000×(1-20%)×20%=960(元)税后收入=6000-960=5040(元)再如:某演员某月受邀演出三场,共取得收入60000元,支付经纪人10%。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个税=48000×30%-2000=12400(元)税后收入=60000-12400=47600(元)思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稿酬所得税率:20%的基础上减征30%,相当14%。计税依据: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例如:某高校教师出版专著一部,共取得收入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应纳个税=16000×14%=2240(元)税后收入=20000-2240=177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所得。例如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税率:20%。计税依据: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财产租赁所得税率:20%。计税依据: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案例: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税种:(财税[2008]24号)(1)房产税:4%。(2)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相当1.5%。(3)城建税:城市7%,县城5%,其他地区1%。按实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基数计算。(4)教育费附加:3%。按实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基数计算。(5)印花税:免。(6)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0%。“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依据,为月租金收入依次扣除:(1)各项税费;(2)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800元为限,无限期结转)(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一次收入4000元以下,扣800元;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20%)例:某人将其自有住房二套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500元,租期1年,全年租金收入30000元。计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该年1月份(1)房产税=0。(2)营业税=2500×1.5%=37.5元。(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37.5×(7%+3%)=3.75元。(4)印花税:免。(5)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7.5+3.75)+800=84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41.75)×10%=165.88(元)该年2月份~12月份(1)房产税=2500×4%=100(元)(2)营业税=2500×1.5%=37.5(元)(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37.5×(7%+3%)=3.75(元)(4)印花税:免。(5)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额=(100+37.5+3.75)+800=941.25(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941.75)×10%=155.88(元)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计税依据:收入减除财产原值、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案例:个人出售住房标志性文件:国税发【2006】108号;国税发【2007】33号;冀地税【2010】33号。(1)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涉及税种:(2)城建税。城市7%,县城5%,其他地区1%。按实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基数计算。(3)教育费附加。3%。按实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为基数计算。(4)印花税。0.5‰。(5)土地增值税。免。(6)个人所得税。20%。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例:王某2010年将购买3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所得价款50万元。原买价40万元,交易费用1.2万元(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考虑除税金外的其他交易费用。营业税=(500000-400000)×5%=5000(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5000×(7%+3%)=500(元)印花税=500000×0.5‰=250(元)个人所得税=(500000-5000-500-250-400000-12000)×20%=16450(元)河北省二手房交易“个税”新政冀地税发[2010]33号自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之前,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税金、费用)×20%对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定率征收,“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3%)(河北为1%)对换购住房的优惠Ø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纳的个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机关缴纳,专户储存。Ø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纳税保证金。Ø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Ø上述政策已废止,(财税[2010]94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计税依据:收入全额,不作任何扣除。例:某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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