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所得税法令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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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令與實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一般案件: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年度中死亡案件。年度中離境案件。什麼人應辦理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例外:1.申請退稅者。2.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人工申報。(分為簡式及一般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網路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3種方式:1.自然人憑證--遺失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2.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及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3.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送至就近任一國稅局。(有退稅者建議於5/10前送至申報戶藉地國稅局)郵寄(建議採掛號方式)。網際網路。()採網路申報者,如有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者,應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逾期申報者。計算應退(繳)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須檢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金額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2.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部分。5.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始納入)6.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內容個人部分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始行納入)-600萬×20%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有基本稅額之計算式納稅義務人及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例外1.當年度結婚或離婚之夫妻,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若屬分居者請註明『已分居』字樣。2.當年度滿20歲者可獨立申報,亦可列報為受扶養親屬。3.當年度未滿20歲,不能獨立申報,惟已婚者,可獨立申報。全部免稅額包含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98年度每人免稅額123,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99年度金額相同)受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1.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没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2.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3.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綜合所得總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下列各類所得的合計: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的奬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10大類所得。一般扣除額--標準or列舉全部扣除額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1.標準扣除額:98年度單身76,000元;有配偶者152,000元。(99年度金額相同)2.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候選人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捐贈。--擇一擇高就對啦!!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8、99年度調高為104,000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為27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99年度調高為104,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元)特別扣除額--有發生才可扣除!!退稅方式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以便稽徵機關直接辦理轉帳退稅。一般退稅:寄發退稅憑單(支票)。--想要快點領到退稅,使用帳戶退稅是一定要的啦!!繳稅方式-現金現金:1.代收稅款處繳稅: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得向稽徵機關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HOT!HOT!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便利商店繳納(需自行負擔每筆手續費6元,99年起由稽徵機關負擔)。繳稅方式-指定帳戶繳稅繳稅取款委託書:限申報戶內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人親屬帳戶,請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僅限以本人或配偶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方式-ATM自動櫃員機繳稅: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的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寫繳款書。---建議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提款卡!!繳稅方式-信用卡信用卡繳稅: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一申報戶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要注意發卡銀行手續費問題吆!!繳稅方式-提款卡晶片金融卡: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限採網路申報者使用!!繳稅方式-支票支票:請向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併同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扣繳的意義及作用意義: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所得稅課稅範圍內之若干所得類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作用:1.現時徵繳作用。2.便利國庫調度。3.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稅的痛苦感。4.建立課稅資料。扣繳制度簡介-1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納。填: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報:在時限內,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以上「扣」、「繳」、「填」、「報」之程序,構成扣繳之整體制度。居住者(在台滿183天)非居住者(在台未滿183天)扣給付時扣取稅款繳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款給付日起10日內填填寫扣免繳憑單填寫扣免繳憑單報次年1月底前申報給付日起10日內註1:憑單需於每年2/10前填發予所得人。註2:扣繳填報缺一不可,否則會有違章裁罰情事。扣繳制度簡介-2薪資所得扣繳實務-1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需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惟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薪資所得扣繳實務-2教師所得結構月薪俸、學術研究專業加給-列入薪資所得。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免稅-不列入薪資所得。保險費補助、健保費補助、退撫費補助--自付部份列入薪資所得,雇主負擔部份不列入薪資。相關解釋函令-1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財政部68/02/28台財稅第31254號函)公務人員依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屬薪資所得。(財政部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84/12/11台財稅第841662792號函)模範公務員或傑出貢獻獎受領之獎金屬薪資所得。(財政部90/03/20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函)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限制。(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78號函)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財政部76/10/05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65/08/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免稅。(財政部61/08/15台財稅第36893號令)相關解釋函令-2常見違章類型一凡漏報所得額超過新台幣25萬元且所漏稅額超過新台幣15,000元,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加處罰鍰。漏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相關解釋令:1.父母縱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申報者亦應補稅處罰。2.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常見違章類型二虛報配偶(未結婚、已離婚、同居男女朋友或無法舉證已結婚事實)之免稅額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非當年度結婚或離婚)相關解釋令:1.配偶之所得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2.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常見違章類型三虛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常見違章類型四虛報列舉扣除額1.購買不實捐贈收據或塗改金額2.實物捐贈(墊高購入成本)3.醫療收據塗改金額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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