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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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税收救济法制建设与完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2010年11月2税收救济一般“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句可追溯至罗马法的流传已久的法谚,因此,救济是对权利的补救。税收救济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中国的税收救济制度的建立税收救济法规建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的历史:建国初期,我国就建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会议通过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使用了“复议”一词,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受案范围,初步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1958年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对复议制度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税务复议委员会,但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逐级申诉。1973年简化税制时,废除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4继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逐步恢复和发展。----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同时也为建立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打下基础;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89年10月,国家税务局制定试行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993年《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对试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随着《行政复议法》的颁布,1999年9月23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出台,为税务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现行的是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条例5制度特点“复议前置主义”模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继续:税收行政复议的公平性、平等性受大的法制环境制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税;---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人员的水平;---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水平;(税务专门法庭)7税收行政复议实践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至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复议决定维持的约占55%,复议决定撤销或者责令省级税务机关撤销的约45%。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发生了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约为55∶45。89房地产税制改革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运用房地产价值评估技术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契税中,制定的争议处理办法(暂行)。10继续:为了维护差饷税收的公平和公正,香港政府在相关税收条例中规定了详细和可操作的反对及上诉程序,这对于政府顺利推行这个税种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简单来讲,纳税人对评估房地产的租金估价提出反对及上诉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一是与估价署的测量师讨论估值和评估结果,如果纳税人对解释不满,进入第二步骤:向估价署署长提出反对或建议;若纳税人对署长的决定仍有不满,可进入第三步骤:向土地审裁处上诉。上述三个步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详细情况见下图。11继续:12制度的完善中国大的法制环境的改善。“权”与“法”的关系;“权力”确实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税收制度的完善。税制的公平是基础。----税收制度的公平----具体税收制度的完善13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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