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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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税制复习题一、概念1、纳税人、负税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出去,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就是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市场经济下,则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及消费者。2、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科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3、混合销售与兼营劳务有何不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巳比较多。比如,某2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4、视同销售的范围、有几个?能否抵扣?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5、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方法有何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统一为3%了,红字内容是09年前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l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3两者税收征管上的不同之处:1.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税款抵扣的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征收率已统一考虑了扣税的因素,因此,不再拥有凭专用发票扣税的权利。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由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应缴税款,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如果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未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4.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6、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有何不同?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也是收入与成本相抵的差额,如果收入小于成本费用之和,则为亏损,反之为利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利润水平的高低不仅反映企业领导、职工的业绩、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了企业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收益的口径、时间不同:利润总额是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一定期间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依据税法计算的期间内取得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两者计算口径上的不同产生永久性差异;确认时间的不同产生时间性差异。在实践中,企业有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不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盈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48、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何不同?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在境内居住满l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综上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一)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二)从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1997年l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8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l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l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没有超过90日的标准,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该纳税义务人应为居民纳税人。现行税法中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9、工资和劳务报酬有何不同?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工资与劳务的核心区别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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