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二章-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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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增值税2.1增值税概述2.2征收范围2.3纳税人2.4税率和征收率2.5应纳税额的计算2.6出口货物退(免)税2.7税收优惠2.8征收管理2.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2.1增值税概述增值税目前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它是199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正式施行的。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1.1增值税的概念1.增值额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相当于净产值。从生产经营单位来看:货物收入额-(为生产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从单项货物来看:货物所经历的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2、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三)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采用税款抵扣法原因:确定增值额在实际中很困难2.1.2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增值税最早是由法国于二十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创立的,实行增值税之前,法国实行的是对商品在各生产环节按全部价值征收的“营业税”,这种税的最大弊端是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由于增值税较好地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道道全额课税所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具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的发展,很快在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逐渐成为一个国际通用的税种。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引进和推广增值税。【知识库】2.1.3增值税的类型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折旧,但实际操作困难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2009年后采取这种方式)由于上述三种类型的计税依据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类型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激励效应是不同。如果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生产型增值税的效应最大。如果从激励投资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的效应最大。同时,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凭发票扣税,既有利于纳税人操作,又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交叉审计,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被公认为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增值税类型。有的经济不发达国家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多选则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背景知识】1【背景知识】22.1.4增值税的特点只就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课税,克服了重复课税。本企业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增值税最本质的特征。具有同一售价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只要最后销售的总值相同,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税负都是一致的。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和连续性。广泛性是指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要有增值额就征税。连续性是指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增值税延伸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商品每经过一个环节都要就该环节的增值额征税。【案例分析】2.1.5增值税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2.2征收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2.1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直接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同时包括从境内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销售货物(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三)提供应税服务:交通运输、现代服务(四)进口货物2.2.2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2.2.2.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2.2.2.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4-8项视同销售共同点:•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4-8项视同销售不同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税法做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行,避免造成由于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导致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由于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导致销售货物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2.2.2.3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同一纳税人提供,同一购买方付款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案例分析】2.2.2.4兼营行为兼营行为: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税法对兼营行为的规定: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案例分析】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如,卖电脑且提供安装服务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行为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如室内建材销售以及室内装饰服务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2.2.2.5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等方面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行政管理费用•………2.3纳税人2.3.1一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3.2特殊规定承租人或者承包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案例分析】2.3.3.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税法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2.3.3.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管理:(1)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3.新增: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3.3.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4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提示:营改增新增税率11%(交通运输)、6%(现代服务)2.4.1.1税率的一般规定1.17%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2.13%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3.零税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适应零税率。2.4.2征收率2.3.3.2税率的特殊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2.4.2.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增值税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税。2.4.2.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背景知识】2.5应纳税额的计算2.5.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1.1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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