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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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目录•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二、纳税义务人•三、征税对象•四、税率•五、计税依据•六、特别纳税调整•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八、源泉扣缴•九、减免税优惠•十、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概述•1、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时间:•(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以第51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由来:•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以下简称两税合并)而来。•2、两税合并的必要性•内资、外资分设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主要问题:•一是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处于极为不利地位。•二是税收优惠不同导致税收流失严重。由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税收优惠,扭曲自身经营行为,从而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3、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比较广,只要是取得所得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是组织收入的第二大税种。•(2)有效实施税收调控•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例如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直接降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和投资抵免等。二、纳税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①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二、征税对象•2.征税对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遵循以下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四、税率•1.基本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与其他国家税率水平比较: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2.预提所得税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由于预提税一般情况下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不扣除任何费用,具有估定、预征的性质,其税率相对较低。•3.优惠税率•(1)照顾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鼓励税率•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⑥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五、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注意:•(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1)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①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③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⑤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⑧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⑨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①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2.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应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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