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交付内容【精选5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20船舶的交付内容【精选5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船舶的交付内容【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船舶的交付内容【第一篇】富顺县安溪镇船舶管理站年度工作计划一、第一季度1.在1月10日前,签完码头渡口、客渡船发航签单目标责任书,落实好签单责任制。2.在1月15日前,搞好船舶、船员清理,建好船舶、船员档案,做好上报工作。3.在1月15日前对各村委会和学校及船主签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完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4.在1月15日前,督促各船主同包船领导签好“领导干部包船责任书”,落实好领导干部包船责任制。5.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春运”期间的检查,确保2/20节日安全。6.在2月初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以会代训,对船主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布置安全工作。7.每月逢场天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0天。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次月工作。二、第二季度1.于4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2.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和“反三违月活动”。3.在4月6月初各召开船主安全例会一次,分析安全形势,布置安全工作。4.搞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现场检查工作,5月底前完成自用船年度检、审、验工5.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6.每月组织一次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7.于6月底前完成船舶安全生产半年考核工作。8.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研究下月工作。三、第三季度1.于7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2.于7月中旬,组织集日法律、法规宣传2次。月初召开1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3/204.每月逢场天组织码头、渡口检查不少于10天。5.组织领导带队参加的水上安全大检查3次,每月1次。6.抓好船舶、渡口、码头安全度汛动作。7.每月底向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工作汇报,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布置下步工作。四、第四季度1.于10月15日前完成船舶、船员季度清理及上报工作。2.搞好“国庆黄金周”的现场检查工作,确保节日安全。月、12月各召开一次船主安全例会,布置安全工作。4.每月组织不少于10天的码头渡口现场监督检查。5.每月组织领导带队参加大检查一次。6.每月底向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当月汇报。7.搞好年终总结、评比、考核工作。船舶的交付内容【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_渔业法》、《_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4/20或者自然港湾。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第四条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5/20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第六条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条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第八条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6/20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7/20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_航标条例》执行。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第十五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十六条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第十七条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十八条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九条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8/20第二十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_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9/20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第二十六条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第二十七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二十八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0/20第三十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三条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11/20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