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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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技术中心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007005期1新税法体制下的转让定价及对其最新发展的见解概述在过去几个星期里,中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经历了重大的发展。改善后的转让定价环境促使很多企业对其在中国转让定价方面的筹划及合规性进行了重新评估。继我们上一期的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中对中国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带来的影响做出总结后,我们将在本期中着重分析中国转让定价方面的最新发展,其中将包括新所得税法对转让定价的影响。新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问题新的所得税法在诸多方面都对转让定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某些条款只与部分企业有关,例如,资本弱化(当存在关联方贷款时),以及受控外国公司(当存在境外投资时)。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分析那些对企业在日常转让定价风险管理中具有实践性影响的条款。(i)纳税申报表中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近几个月来,我们发现,除了所得税申报表13-A/B之外,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发出了一些其他的相关表格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详细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同时,我们也从与税务机关的多次讨论中获悉,有些纳税人在填写这些表格时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的情况。税务机关指出,在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他们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申报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从未来发展趋势看,税务机关将会更加强调和要求在信息申报上的合规性。我们的见解我们了解到,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披露的规定会需要纳税人披露更多的转让定价信息,例如,其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认是否准备了同期的转让定价文档等等。我们预计2008年初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文档准备要求将会对最终要求披露的转让定价信息做出详细的规定。通过在所得税法中编入详细的申报要求,税务机关旨在强调完整和准确地提交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在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影响到对转让定价调整额加收的利息率。例如,如果申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显示企业未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而招致转让定价调查。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对调整额加收的利息率可能在原有的利息率上加5%。除了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额外要求,所得税法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做出了调整,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企业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开始应对2008年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的要求。(ii)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在中国,纳税人对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十分重视。一些企业在等待该法规出台之后再确定对这项要求的应对措施。然而,只要仔细阅读新所得税法就不难做出推断,即使没有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的出台,在新税法第43条下,同期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要求已经存在了。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很明确地表明他们的立场,他们认为新所得税法已经对这一要求描述的很清晰。而且,他们也会发布更多的法规甚至更详细的文档准备规定来重申这一要求。我们的见解可能于明年年初出台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是目前的一个热门话题。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暂时将精力集中在有关所得税法的问题上,我们很难预测何时才会推出转让定价文档规定。另外,我们得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意向要企业准备2007年的转让定价文档,也没有提及会对2008年前的转让定价调整加收利息。在过去的几年里,转让定价已经成为税务调查的一个重点,很多跨国企业需要补缴由于转让定价调整而产生的近百万美元的税款。如果因为大规模的关联方交易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企业管理层重点关心的问题,或者由于过去没能足够重视而使转让定价成为一个重点问题,那么对于管理层来说,开始着手准备2008年必要的转让定价披露信息及文档就显得尤为重要。各企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检查相应的信息,并及时准确地编制文档来对其年底的转让定价情况予以支持和防御。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定会对文档中需要的相关章节提供一系列的要求和指导。根据我们看到的该规定的草案,我们预计该指导会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鉴于新的税务改革所带来的影响,未来一年中大多数企业将面临由于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引发的内外部资源同时短缺的情况。因此,推迟文档准备并非企业的明智之举。(iii)一般反避税条款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大多数跨国企业的所得税率会被逐步调整到25%。为了更好的降低由于税率提高而造成对集团整体有效税率的影响,一些跨国企业已经开始检查他们现行商业模型的节税效率。我们需要提醒跨国企业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合理的商业目的来支持其业务模型重组的合理性,他们现在已拥有法律基础来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我们的见解除了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可以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根据一般反避税条款质疑纳税人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如果纳税人被发现通过业务模型重组以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目的,地方税务局现在有权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2(iv)成本分摊协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为纳税人合作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合作提供/接受劳务项目而签定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2条提供了更详细的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解释:§成本与预期收益应该互相配比;§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资料;以及§对分摊的成本进行税前抵扣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我们的见解我们仍在等待更详细的关于成本分摊协议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出台。同时,我们了解到,获得成本分摊的资格会相对较难。通过我们跟国家税务总局的初步沟通,税务机关表明他们在初始阶段会更加关注于无形资产研发及转让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而非有关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这可能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计划以确定他们在共享服务方面对预计收益的衡量标准。成本分摊协议的提出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发展又前进了一步。成本分摊同时也给跨国企业提供了机会,以便其更有效地计划其无形资产和服务项目成本在中国的分摊。成本分摊体制成功与否决定于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以及对无形资产在中国经济所有权和法律所有权的认同。中国在转让定价调查领域愈发成熟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培训和调派额外的工作人员从事到转让定价调查中。并于2007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提高转让定价调查实际操作的一致性。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通过与韩国、美国以及日本签定的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的谈判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采用传统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在销售价格法)来调查有形资产交易不同,近期的转让定价调查着重关注无形资产的交易,以及偏向于采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近期的预约定价协议和转让定价调整均关注于无形资产交易,并且采用了利润分割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形势的变化。中国不仅是世界低成本加工厂,也正成为世界上高速膨胀的消费者市场。很多企业通过重组他们在中国的操作运营结构将其加工和销售功能进行整合以适应当地市场的需求。这种变化导致了大量的无形资产输入中国,包括商标和市场无形资产。·GlaxoSmithKline与美国税务机关达成的34亿美元的税收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市场无形资产的疑问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借鉴这个案例以便将其运用在中国的转让定价调查中。以上提及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美国公司支付给英国母公司的商标及市场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美国税务机关认为美国公司是该商标及市场无形资产的经济拥有者,因此不允许其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抵扣,并且根据剩余利润分割法重新计算了该特许权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在1989至2005年期间的税收调整额高达34亿美元。3结论中国最近在转让定价领域的发展充分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关联方交易以及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视。这也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在转让定价方面日渐成熟,并且显示出其加强转让定价管理的决心。随着中国对合规性要求的加强,以及对新的利息罚款体制的应用,管理层应该充分熟悉本文中所强调的新法规带来的影响,并尽早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准备合理水平的转让定价文档。4ChinaTax&InvestmentNewsisproducedasaclientservicebyErnst&Young.Itisintendedtoserveasaguideonlytoalertreaderstoemergingissuesoftopicalinterest.Readersshouldconsultwiththeirclientserviceexecutivesforadviceconcerningtheirspecificcircumstances.BeijingOffice:TransferPricingPartnersLevel16,Ernst&YoungTowerJessicaW.TienJoanneSuTowerE3,OrientalPlazaTel:(8610)58152806Tel:(8610)58153380No.1EastChangAnAve.jessica.Tien@cn.ey.comjoanne.su@cn.ey.comDong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738Tel:(8610)58153000Fax:(8610)85188298HongKongOffice:TransferPricingPartner18/F.,TwoInternationalFinanceCentreDavidChan8FinanceStreet,Central,HongKongTel:(852)26293228Tel:(852)28469888david.chan@hk.ey.comFax:(852)28684432ShanghaiOffice:TransferPricingPartners23/F,TheCenterChengChiPhilipAnderson989ChangLeRoadTel:(8621)24052289Tel:(8621)24052269Shanghai,China200031chi.cheng@cn.ey.comphilip.anderson@cn.ey.comTel:(8621)24052000Fax:(8621)54075507KenjiKasaharaTel:(8621)24052624kenji.kasahara@cn.ey.comShenzhenOffice:TransferPricingPartner21FDavidChiuChinaResourcesBuildingTel:(86755)25028180No.5001ShennanDongRoaddavid.chiu@cn.ey.comShenzhen,China518001Tel:(86755)25028288Fax:(86755)2502618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heNewsispreliminaryandshouldnotbeusedformakingfinaldecisions.CommentsonNewsarewelcomeandcanbesubmittedbysendingareplye-mailmessage.ERNST&YOUNG©2007Ernst&Young.AllRightsReserved.Ernst&Youngisaregistered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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