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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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2012年第二版)第一章总则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或“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主要采取对企业进行股权或其他类股权工具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控股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基金。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使我国多样化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可以为资本市场输送更多优质的上市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对实体经济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股权基金面向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由具备一定资产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下的股东、合伙企业制下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制下的出资人等,统称为“投资人”)作为出资方,依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①的约定分享投资收益,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下行使管理权的股东、合伙企业制下的普通合伙人及第三方受托管理机构等,统称为“基金管理人”)以其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负责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向投资人收取管理费并分享一定比例的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作为绩效奖励。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致力于促进良好行业环境建设,建立健全自律监管机制,协助监管机构,服务成员发展,不断促进中国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条目标与任务股权基金的非公开发行性质,决定了股权基金行业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有限监管为辅的行业。行业协会可以在配合政府有限监管、保持行业活力、提升行业公信力、保障投资人权益、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以此促进行业的合法、稳健发展,引导股权基金行业的有序竞争,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努力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投资人和公众对股权基金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股权基金行业的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应依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依法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并逐步发展出行业最佳实践标准。第二条理念与方法(一)自律理念立足投资人保护,不断完善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有限监管,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增强行业活力,提升行业公信力,保持行业透明度。(二)自律方法出台本指导原则,作为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广泛认可并有效遵守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惩戒性的自律性规范。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将积极总结行业良好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标准和做法,针对重要问题出台行业最佳实践标准,鼓励、引导和监督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逐步落实。不断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措施,推行对从业机构的评介,逐步培养良好的自律文化。第三条良好的自律实践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将敦促会员遵循并在全行业中倡导一下自律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审慎尽职、避免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透明合法合规。通过不断提升行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努力提升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在国际投融资体系中的竞争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限监管,逐步落实和完善行业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标准,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行业协会将代表股权基金行业与政府监管机构有效沟通,协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行业协会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改进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自律措施,完善对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自律与监管的协作我国目前虽未出台关于股权基金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但股权基金设立、运营、投资、退出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主要涵盖设立及登记规则、募集对象、特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私募发行的方式、基金治理规则、出资和收益分配要求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股权基金应依法设立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依法享有和履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托管人、募资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等为股权基金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股权基金行业提供优质服务。股权基金的特质在于:它仅面向有能力识别和控制风险并能够承担损失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相对于公募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而言,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具有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以及承担损失的能力,不需要监管机构的特别保护。因此,面向特定投资者的股权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监管豁免,这样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能够促进融资的效率。行业协会将积极配合政府的有限监管,出台自律规范并逐步总结行业最佳实践标准,与监管机构有效沟通,不断完善自律措施,实现监管和自律的有效协作,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和长远发展。第二章投资人关系第五条受托责任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运营。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营运一般有两种形式,即通过内部管理机构(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中的董事会等)进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权基金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进行自我管理的,该内部管理机构对投资人负有受托责任,接受投资人监督;股权基金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管理,该基金管理人一句其与股权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对股权基金负有受托责任,接受内部管理机构的监督,但内部管理机构仍需对投资人承担最终受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指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定制拟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拟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委托人或股权基金投资人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4)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或股群基金投资人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以及(5)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忠实并且审慎尽职地履行其职责。在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如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重要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变动)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并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妥善处理该等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如果任何利益冲突已经产生或者不可避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并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及时处理该等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内部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要求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职员按照内部职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履行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第六条投资人资质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应是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应具备股权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符合投资人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并获得必需的投资许可。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基金的投资人需具备以下资质:每一位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拥有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并且其个人最近两年内平均年收入应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上述净资产不包括该自然人的常住住所的价值;各机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资质应符合其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视适用情况),应具有和其投资额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指导原则实施后,行业协会将基于行业自律需要、经济发展变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因素重新审核“合格投资者”的资质,降低或提高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根据股权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人数应相应符合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应当保证用于投资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运用该等资金对股权基金进行出资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的规定。股权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七条投资人关系的一般原则为健全股权基金行业相关制度和机制,保护业内各方的长远利益,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利益一致原则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一致,体现为普通合伙人以附带收益以及股权基金份额的回报收益作为其财富增长的主要来源。普通合伙人认缴股权基金的出资并承担风险,是促使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双方利益一致的有效方式。同时,在制定股权基金的报酬模式时,应当逐一分析不同的分配方式并就其对利益一致原则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评估。(二)基金治理原则在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投资人在信任基金管理团队并且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范围的基础上认同此种治理结构。为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对管理团队及基金投资策略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当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投资人应当有权依据相应的“关键人士”②条款,获得重新考虑其出资决定的机会。对于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持其确定性及稳定性。(三)透明度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与股权基金投资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运营、被投资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保证有效地履行信义义务,并使投资人能够就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等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为确保所披露信息被合理使用,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八条投资人参与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基金的运作应贯彻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确保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可规定投资人的保密义务。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采用公司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一般也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股权基金应设立一个由投资人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全部或大多数由投资人委派。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命和更换以及具体职责。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一般目标包括:(1)在不过分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负担的情况下,适当地履行咨询职责;(2)在保证相互信任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建立投资人可以参与讨论共同关注议题的开放性商议机制;以及(3)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作为股权基金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通常包括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估值、投资豁免、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投资人权益的其它重大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询意见。第九条投资人收益股权基金的运营应当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坚持收益最大化的宗旨和目的,运用基金管理人自身积累的行业知识和资源努力为拟投资企业增加价值,从而在持有和退出投资时,实现投资人的回报和拟投资企业价值增长的双赢。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就投资人分享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以及承担股权基金债务与损失做出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不得向投资人承诺确保其收回出资或获得固定回报。投资人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基金的债务和损失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分享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一般而言,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在满足投资人的一定收益之前(如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出资额返还、获得一定比例的优先回报等),基金管理人无权获得附带收益。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股权基金的管理、投资及运营。基金管理人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有关管理人的资质要求。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③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④等规章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相关规章的要求,如:资本规模、管理人及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等。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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