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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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制的比较应用外语学院刘洪燕(200909170037)摘要: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另外,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一。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关键词:税制模式复税制流转税财政职能调节经济纳税申报税务审计以法治税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美国现行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787年~1861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第二阶段(1861年—1913年)以商品税为主的复税制阶段,第三阶段(1913年至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尽管在二三十年代美国相继开征了联邦赠与税、社会保险税并在60年代已上升为联邦税收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号税种,而且从80年代起两次减税改革使得所得税比重有所下降,但美国现行税制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结构,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中国经过几十年的税收实践,尽管在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依然超过60%,因而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可以看出,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美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国家,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其经济政策主张自由贸易,鼓励竞争发展。它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国家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所以在选择税种时,资产阶级学者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使之最小限度地制约商品经济中的竞争。按他们的观点,流转税中很多税种是按部门、行业或产品设置的,容易妨碍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竞争,而所得税则为企业开展广泛的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美国社会充满了贫富对抗和阶级矛盾,为了缓和这些矛盾,公平税负,资产阶级必须做一些让步和协调。所得税在调节各阶层收入、缓和矛盾方面较之流转税更为有利。第三,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所得税具有“内在稳定器”作用,在调节社会总供求时比流转税更为有效。第四,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最主要的是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很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作为基础。所得税是对所得额征收的,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富有的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万美元以上,使所得税的征收有丰富的税源、宽厚的税基。而且其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与征收管理方面都很先进,再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纳税意识,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相对于所得税,流转税的税源更为普遍,因为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与劳务的交换无处不在,有了流通额就有了流转税,征收阻力相对较小且收入稳定。因而流转税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保证财政收入更具优越性。目前我国仅增值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40%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次,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我国生产力相对落后,人均国民收入低,目前人均国民收入仅1000美元,缺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同时,所得税在征管上难度较大,企业财务建帐状况较差,税务部门的征管条件也相对落后,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也比较差,如民众自觉纳税的意识淡薄,依法惩治偷逃税者处罚较轻等等。因而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是客观需求,也是客观限制。二、中美税收负担与职能之比较衡量一国总税负的指标为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值。美国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值在1992年为38.8%,到1996年约为47%,平均每年上升约2个百分点,这种变化仍在继续中,属于真正的高税负国。我国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值1985年为22.77%,1990年为15.8%,1996年为10.06%,达到历史最低点。1998年稍有回升,为10.76%。13年间该比重一路下滑,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降幅达55.3%,不仅大大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税负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属于真正的轻税负国。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值大小,决定了中央的财政,中央财政的大小又决定了中美两国在宏观调控上的能力及效果差异。首先,税收财政职能的比较。税收财政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中美两国都很重视运用税收来聚集财政收入,而且是最主要的手段。美国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8%左右;我国税收占财政收入也在90%以上,在特定时期甚至更高。可以看出,中美两国都是税收占财政收入的高比例国家,两国在实施运用税收聚财职能方面比较切实和富有成效,当然中国的税收财政职能还有更大的潜力。其次,税收调节经济职能的比较。从宏观方面看,中美两国的税收调节范围都很广,但美国的税收几乎涵盖了所有含有应税行为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而中国的税收覆盖面相对窄小,还有大量没有包容进去的经济行为与社会活动。现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征收范围较之美国尚不到位,税基较狭窄;一些既能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能增加财政收入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不动产税、遗产赠与税等,在美国早已成为成熟税种,在我国还未开征。因此,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一。三、中美税收征管之比较美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是:第一,税收管理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尤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计算机服务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是其特色。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过预扣、自估缴纳和自行申报3种形式进行。其中自行申报率一直保持在83%左右,强制征收3.6%左右,两者相加为86.3%,国内收入局的目标是到2001年,通过自行申报和强制征收要达到至少90%的应征税款。第二,税务审计的社会专业化。税务审计几乎是美国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项目,有的还聘请税务专家办理税收业务,随时为客户办理纳税设计和税务咨询业务。它反映了美国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更重要的是它对促进美国税收决策的公开化与税收法规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高度的以法治税。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美国的税务部门在执法上对法律负责,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足够的权威与权力。以法治税不仅是对纳税人,在本质上更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第四,税务征管机构既负责税收的征管,又拥有税务监督的职责和权力。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征管机构中,专门设置有税务犯罪的调查部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税务部门早已拥有巨型计算机系统,可直接查询全国所有纳税人历年的详细资料,每年抽查140万份左右的纳税申报表,抽查率为1.5%,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行政干预较少。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四、借鉴的思考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第一,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税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结构,应当是以所得税为主体。通过比较使我们认识到,税收结构的转换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特点相联系的。当前中美两国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中国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是效率型税,美国在进入其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时,从以流转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过渡,在进入经济高度发展阶段时才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是公平型税。所以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流转税为主体毫无疑问,但随着近年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随着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个人倾斜,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需要逐渐提高所得税的地位,使其在集中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目前主体税的替换只能是渐进的。如果说以往税制改革的着力点主要放在间接税流转税,那么今后应以直接税所得税为重点,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样的税制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第二,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要将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所得税等各种税都有优惠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要规范涉外税收优惠,将现行的经济区域优惠、企业性质优惠和资金来源优惠转变为以产业倾斜为主、个别区域照顾为辅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税收的政策导向,促进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同时给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应持续,只是在度上应有所侧重和调整;改革税收优惠方式,除税收减免外,要主要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率等间接减免的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第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建立和完善纳税申报、代理和稽查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加速计算机网络建设,通过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企业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偷逃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同时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国际商情网络与信息情报中心;坚定地坚持预扣(代扣代缴)税制度。预扣税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个人税自行申报率如此的高,其税款的大部分仍然是通过预扣获得的。对于申报率还相当低的我国现阶段,预扣制度更是显得重要;完善个人申报制度。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水平、庞大的人口和税务部门相对落后的征管手段情况下,要求全面申报既无必要也会使税务部门不堪重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只对超过一定毛收入水平的人员、家庭或某些特定情况要求申报。对申报不实的高收入者,可根据银行存款(我国已实行存款实名制)、房产、汽车等财产情况进行合理估算,强制征收。同时再辅之于严厉的处罚,来保证个人如实申报和逐步提高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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