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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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铝股份税政管理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涉税行为,控制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控股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第三条《规范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严格以“依法纳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控制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的基本方针为指导。主要是对公司有关税金的计算、申报、管理、业务操作及流程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第四条公司税政管理工作涉及总部和所属单位两个层次,且均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各纳税主体内部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又涉及财务与其它业务管理部门等多个业务操作主体,为确保税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有效解决各层次、各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协调问题,规范操作、理顺流程、明确职责、严格奖惩。第五条总部是全公司税政管理收益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其管2理决策层是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最终决策者,负有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及安排、最大限度控制税务风险获得税政收益的职责;第六条各所属单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是各自税务风险及收益的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决策层负有正确计算、核算、申报本单位各项税金、规范业务操作、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控制税务风险的责任。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操作和管理。总部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执行公司有关税政管理决议,不断改善和优化公司税政环境,制定公司税政管理业务规范,指导、监督、考核下属单位的税政管理工作,接受公司高管层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下属单位财务部负责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及总部的业务规范要求,正确计算、核算、申报缴纳各项税金,积极争取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业务上接受总部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汇报。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是公司税政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提供专业判断及各项所需资料,协助财务部门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由于各项涉税业务的处理尤其是有关政策的适用和落实都有赖于对经济业务本身的判断,经济业务的处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在税务上的处理,税政管理包括风险控制必须是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管理,而不能3是事后管理。第九条公司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税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处理不当或是不作为的,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处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和落实税收政策的,视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给予奖励。第十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规范及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独立核算经济实体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金。基本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优惠性税收减免第十二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益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益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十三条由于税法对应税收益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与会计核算上对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确认不完全一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往往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对有关差异作相应的调整后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是:应4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第十四条应税收益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这一概念包括四大要素:一是收益的各种来源;二是收益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是任何收益不作为应税收益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四是收益包括一切经济利益。第十五条应税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性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项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与会计核算基本一致,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中进行核算。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给付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5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股息性收入。是指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投资人分得的现金股利和非现金受益。其中非现金股利又包括实物分红、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其他收入。是指除了上述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十六条应税收益的确定和计量。应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与会计收入基本一致,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于一些跨年度的经营收入也需要分期确定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持续时间超过一6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4、对外加工节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十七条应税收益与会计收入的差异及处理。应税收益=会计收益+纳税调整。一、对于在会计核算上不做收入处理,而在税法上确认为应税收益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作相应地纳税调增。1、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指一些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销售业务而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作销售确认收益的产品(商品)的使用或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清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当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市场售价或公允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应税收益。2、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上视同融资业务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销售和购买两项业务来处理,确定相应的应税收益和成本。3、接受捐赠。企业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捐赠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在税法上却要求按照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益,且原则上是一次性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如果确实因金额巨大,并入一个7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记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受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以有关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作为应税收益。5、企业债务重组收益。主要指企业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进行债务清偿而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豁免等,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作为当期的应税收益,如果收益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记入各年度的应税收益。6、无法支付的款项。纳税人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确认为应税收益。7、价外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收益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8(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8、单独开票的商业折扣。对于单独开票的商业折扣,按照税法规定应视为应税收益。二、对于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收入,而在税法上不作为应税收益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作相应地纳税调减。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发改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记入应税收益中。2、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纳税人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税收益。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4、资源综合利用净收益。5、出口创汇补贴。纳税人在出口商品时按RMB3分/美9元获得的创汇补贴收入及出口设备时按RMB1分/美元获得的创汇补贴收入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非美元外汇可折合为美元进行计算。三、对于应税收益与会计收入在确认时间及标准上存在差异的项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按照差异金额相应的调增或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对于不提供后续服务而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一次性收入确认,而按照税法规定则必须在服务期限内进行分期确认。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该按照税法上确定的各期收入与会计上确定的各期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收益不是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而是投资人从被投资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获得的分配额。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其中获得的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确定应税收益。3、关联交易收入。对于关联交易,应税收益应该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一般而言是以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同类交易的价格进行核定。(建议公司营销部在确定产品价格时,尽量确保关联方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一致,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4、逾期包装物押金。除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包装物押金10的逾期确认期限可适当延长为3年外,一般而言确认期限为1年,因此,凡是期限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确认应税收益。应税收益金额按照包装物押金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计,计算公式为:应税收益=包装物押金/(1+增值税税率)。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第十八条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当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时视同销售:1、纳税人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企业自用,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奖励方面。2、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3、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清偿债务。4、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偿赠送或捐助给他人。第十九条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益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11税金和损失。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第二十条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与会计制度关于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基本一致,对于税法上确认的准予扣除项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的,如应提未提的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补扣。第二十一条准予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处理。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会计成本费用+纳税调整。一、对于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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