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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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丰台地税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装置的工作计划根据市局全面推广应用国标税控装置的总体工作安排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的精神,从2007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人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购置使用的原税控装置(即“非国标机具”),从购机之日起凡已满5年的,纳税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装置并购领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现就我局对使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推广更换国标税控装置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宣传告知(一)11月起,我局各售票窗口、办税大厅以及我局外网网页均张贴(发布)通知,告知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规定,纳税人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购置使用的税控装置(即“非国标机具”),从购机之日起,凡已满5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国标税控装置和国标税控发票的购领审批手续,重新购置国标税控机具并购领使用国标税控机打发票。对已满5年的非国标机具,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使用授权,也不再向机主单位供应非国标机打发票。”(二)11月起,我局各售票窗口在售票时,应根据售票系统的提示,向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5年的纳税人发放《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国标税控装置须知》进行告知。二、机具更换工作时间安排和售票、授权要求为了保证更换工作平稳有序实施,我局采取分步骤的方式进行。自2007年11月1日起,各税务所应按以下时间安排,通知本所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更换国标机具和国标发票的审批手续。征管科已根据浪潮公司提供的纳税人购机信息,分所统计出各税务所使用非国标机具的纳税人名单,供各所参考。(一)在2002年8月31日前购置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换工作(全局约1455户,1535台)。售票窗口在11月售票时,对这部分机具到期户统一只授权30天;在12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10-15天;从明年1月1日起,对这些户原则上不再授权和发售非国标机打发票。(二)在2002年9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购置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更换工作(全局约871户,935台)。售票窗口在11月售票时,对这部分机具到期户统一只授权70天;在12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40天以内;在明年1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10-15天;从明年2月1日起,对这些户原则上不再授权和发售非国标机打发票。(三)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期间购置非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更换工作(全局约640户,666台)。售票窗口在11月售票时,对这部分机具到期户统一只授权90天;在12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70天以内;在明年1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40天以内;在明年2月售票时对这些户的授权期酌情控制在10-15天;从明年3月1日起,对这些户原则上不再授权和发售非国标机打发票。(四)从2008年3月起,每月完成上月到期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更换工作。注意:售票窗口在售票时应根据上述授权时限控制售票量。三、机具更换审批手续及流程主管税务所应按上述时间安排及时通过多种渠道通知相应纳税人前来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手续,审批后税务所应将系统中纳税人原非国标机打发票的核定信息删除;纳税人持相应审批手续办理国标税控的购机手续;税控代理商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国标税控机具后,纳税人持相关手续购领国标税控发票;然后10日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原税控装置和机打发票的注销、缴销手续。主管税务所在办理过程中应登记相应台账。上述具体办理流程及手续如下:(一)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纳税人需持单位公章及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1.原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如纳税人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丢失或未办理过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所现场填写《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前已购领发票但未办理过行政许可的,税务所在填写《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相应栏目时,日期可填写为“2004年6月30日”)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可到税务所现场填写)3.实际经营情况、经营项目书面材料(原件,一份)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5.使用特种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见附表)等其他资料(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8.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可到税务所现场填写)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对纳税人应使用的发票种类、月供票量、单张发票开票最高限额及一个授权期内累计开票限额等项目进行审批并录机,同时务必删除系统中原非国标机打发票的核定信息,并在征管科下发的《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使用国标税控装置行政审批台账》中逐户予以标注。行政审批过程中税务所应按照行政审批的程序规定使用相应的《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项目流程表》等文书。附表:国标税控特种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序号发票编码发票名称资质名称文件依据17004《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京地税票[2003]489号27008《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37009《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47010《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京地税票[2004]351号、京地税票[2004]470号5101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京地税征[2000]94号67013《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二)购置国标税控装置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主管税务所审批盖章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三)办理原税控装置和机打发票的注销、缴销手续纳税人在安装国标税控机具后10日内,应持原税控装置密码器、IC卡(卡中需写入最后一期的开票数据)、未使用的非国标机打发票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所办理非国标机具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主管税务所应进行读卡报数通过后,收缴密码器、IC卡,缴销空白发票,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上述表纳税人和税务所各留存一份。其中税务所应将密码器、IC卡和配套的一份《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留存,待征管科通知统一上交。各税务所在旧机具注销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登记《非国标机具注销台账》。注意: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密码器、IC卡仍按原程序即时上报,请勿与更换收缴的密码器、IC卡弄混。此外,税务所对已更换了国标机具的纳税人务必督促其注销、缴销原机具和空白发票,避免旧机具和发票流失。在此之前已更换机具且原机具已不使用的,主管税务所务必补办旧机具注销、发票缴销以及非国标机打发票核定信息的删除等手续,并登记到相应台账中。四、有关问题说明(一)关于此次更换机具工作行政审批的实地核查问题对于老户更换或者新增国标税控装置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如果认为不需实地核查的,税务所可对纳税人的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信誉等级、纳税人类型等内容进行审批。(二)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中盖主管局长人名章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由主管局长授权,今后由主管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为纳税人做出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决定。即今后各税务所为纳税人办理发票行政审批时不再加盖主管局长人名章,原局长人名章由征收管理科统一收回。请各税务所在国标税控第三阶段推广工作中,结合本所实际积极稳妥实施,认真加以落实,严格执行程序,做好宣传解释、告知和辅导工作,掌握计划、摸清底数、确保完成进度。丰台地税局国标税控推广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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