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开发商“自建商品房”不须缴营业税作者:方市兴徐关辉点击数:32更新时间:2007-10-259:24:52市民陈先生昨日看中了一套已竣工的商品房,可该房屋已由开发公司领取了房产证,证上的产权来源为“自建商品房”。陈先生来电向晨报求助:这样的商品房能否购买?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还需贷款购房,又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南京市房产登记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时分为两种。一是房屋还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单位在领取销售许可证后,对外销售的,此种称为预售。二是房屋竣工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由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在领取产权证后,按商品房出售的为现售。买房人购买第二类房产时,由于房屋已经是现房,开发商已领取产权证。因此,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登记机关将不再鉴证。买房者可凭未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房屋测绘成果、身份证件、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及开发商已领取的房产证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整个过程视同新房交易,即买卖双方不在需要像二手房交易一样缴纳营业税、个税等转让环节的税收,而只需缴纳契税。如购房者需贷款购房的,在申请商品房产权登记时,除需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一并提交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主债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此时,产权登记与按揭登记需一并办理,待银行审核放款后,产权人即可领取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