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收入、费用及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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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收入、费用及政府补助本章内容:一、收入二、费用三、政府补助第一节收入一、收入的概念与特点(一)收入的概念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二)收入的特点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三)收入的分类1、按性质分类(1)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2、按在经营业务中主次分类(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二、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1)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应在产品已经发出,价款或商业汇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实现;(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应在产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后,确认收入实现;(3)委托代销商品,应在代销商品已经发出,并且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产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5)预收账款销售产品,应在产品发出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2、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1)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现值)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3)商业折扣情况下,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4)现金折扣情况下,总价法处理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二)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1、一般销售业务核算(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4)销售折让①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货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③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销售退回①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②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企业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③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迸行处理。2、特殊销售业务核算(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①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②每年年末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2)代销商品①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协议标明,无论受托方是否将商品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交易和一般销售没有区别;如果协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卖出,还可以退给委托方,则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处理。待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A.委托方处理ⅰ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ⅱ收到代销清单,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锐(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B.受托方处理ⅰ收到委托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ⅱ实际销售时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锐(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ⅲ出具代销清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②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处理,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入账。A.委托方处理ⅰ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ⅱ收到代销清单,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锐(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并确认手续费。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等B.受托方处理ⅰ收到委托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ⅱ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锐(销项税额)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ⅲ出具代销清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ⅳ确认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三、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年度内完成的劳务的收入确认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同时按劳务总支出确认成本。2、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的收入确认(1)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①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劳务收入②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成本=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劳务成本(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确认劳务收入。(二)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发生劳务支出时借:劳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等结转劳务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劳务成本例: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09年1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09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①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取第二次费用后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剩余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②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取第二笔费用时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剩余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③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收取第一笔费用时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全部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四、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销售原材料等。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对其他业务进行核算。第二节费用一、费用的确认(一)费用的概念和特点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它有以下特点: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2、费用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3、费用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二)费用的分类1、营业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而消耗掉的资产,与营业收入有直接的配比关系。2、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取得本期收入而发生的,但与本期收入没有直接配比关系的各项费用。3、其他费用二、期间费用按照期间费用发生的目的的不同:(一)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二)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三)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第三节政府补助一、政府补助概述(一)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二)政府补助的分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三)政府补助的特点: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2、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2)使用条件。3、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1、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3、税收返还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三、政府补助的确认(一)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二)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的确认1、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营业外收人;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四、政府补助的计量(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算。(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计量。五、政府补助的核算设置“递延收益”账户,用以核算计入将来期间损益(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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