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铭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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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中厚长晟保利“琶洲”股权投资基金入伙协议北京中程铭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商业机密请勿外传入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及组织代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普通合伙人:名称: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自举通讯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1003联系电话:010-58761832传真:010-58765762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第一条入伙人自愿成为北京中程铭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签署本协议。入伙人声明: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入伙人保证出资资金系自有合法资金。3、入伙人已经充分了解合伙企业及其投资的相关情况,同意承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责任。第二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北京中程铭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楼富力双子座B座1003普通合伙人: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期限:五年商业机密请勿外传-3-第三条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目的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股权投资)于广州昊丰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仅包括其拥有《“琶洲村”项目合作合同》的权益。即该项目广州昊丰投资有限公司占20%,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的权益),将资金投入到“琶洲村”项目获取经营利润,条件成熟时由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进行溢价回购。第四条合伙企业的总额、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间本合伙企业预期总额为壹亿伍仟万元至贰亿元人民币,由普通合伙人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本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并转入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调整资金筹集或者投资计划,应事先向全体合伙人进行通报。第五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数额和缴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大写:万元正)。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后,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开具出资凭证。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一律汇入下列基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其它信息:第七条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如下所示:投资期限金额一年100万≤认购金额300万13%300万≤认购金额15%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润分配。第八条有限合伙人从其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时开始享受收益。在资金筹集期内,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半年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年化收益的50%分配一次。-4-商业机密请勿外传第九条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汇入其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第十条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第三方广东保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和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的合伙企业亏损,第三方广东保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部分不负足额补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三方广东保利拍卖行有限公司为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溢价收购本合伙企业所对应持有的股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第五条项下的出资及投资收益。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果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有限合伙人出资损失时,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二条为保证合伙企业的资金稳定,除退伙开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满一年后合伙企业在退伙期退还退伙人的出资和未分配收益。第十三条特别约定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续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开放期按退伙办理。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在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内容涉及限制有限合伙人权利或者扩大有限合伙人责任时,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3)参与决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商业机密请勿外传-5-(4)合伙企业解散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清算人;(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1)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以下责任:(1)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未按期足额缴付的,承担补缴义务及违约责任;(3)违反《合伙企业法》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提前违约退伙的,按提前期间每日支付退伙出资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欠缴出资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第二十条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原全体合伙人签署。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6-商业机密请勿外传(本页为签字页)普通合伙人(盖章):年月日有限合伙人(签字或签章):证件号码(如个人):年月日商业机密请勿外传-7-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合伙人:感谢您加入中厚长晟保利“琶洲”股权投资基金并签署入伙协议。在您签署入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人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广洲昊丰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仅包括其拥有《“琶洲村”项目合作合同》的权益。即该项目广洲昊丰投资有限公司占20%,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的权益),将资金投入到“琶洲村”项目获取经营利润,条件成熟时由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次股权进行溢价回购。尽管执行合伙人承诺管理资金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您的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执行合伙人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投资基金的特定目的,有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并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2)经营管理风险由于本基金资金用于以股权方式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的风险。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公司的经营发展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北京中厚长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人郑重申明: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执行合伙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执行合伙人违背合同、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基金财产承担。在签署入伙协议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相关项目资料,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入伙协议的决定。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己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入伙协议等相关协议,并已了解合伙人运用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1003联系人:中厚长晟财富中心电话:01058761832传真:0105876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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