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丽地税征〔2006〕116号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基础,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比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共同协商,决定在市本级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联合办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国、地税联合办证的规定,开展市本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二)简便实效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办证、信息共享、明确责任”,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文件-2-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三)统一办理原则。相关部门在市政府审批中心设立“联合办证窗口”后,所有办证事项均在“联合办证窗口”内完成。通过联合办证,最终实现“五统一、两降低、一提高”的目标,即:统一窗口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信息采集标准,降低纳税人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税成本,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二、联合办证的范围(一)设立登记。凡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经其他部门批准成立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到“联合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同时可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项。(三)注销登记。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时,应严格执行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注销工商登记的规定,由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然后到“联合办证窗口”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三、联合办证的方式联合办证实行“一窗、一证、一码”形式。(一)“一窗”——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统一在市政府审批中心设立“联合办证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二)“一证”——指纳税人所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上同时加盖国税局和地税局印章,证件采用统一样式。(三)“一码”——指国、地税纳税人使用同一税务登记号-3-码。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按国、地税管理权限由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由市地税局确定,其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由市国税局确定。四、联合办证的其他事项(一)人员、场地和时间。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四部门共同设立“联合办证窗口”,负责联合办证相关事宜。“联合办证窗口”设在市政府审批中心。联合办证工作自市政府审批中心迁入新办公大楼后开始实施。(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联合办证窗口”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信息,由系统直接打印《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确认后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具体工作流程另行制定)。(三)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四部门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日常联系协作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并共同组织、管理、协调“联合办证窗口”的日常工作。特此公告。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4-主题词:税务联合税务登记公告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9月21日印发打字:王尼娅校对:吴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