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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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为了方便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汇集如下,仅供参考: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1、2007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4、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6、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应采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通过网上申报或大厅报盘导入税务系统),同时也应报送盖有企业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报表。企业的书面填报数据全面完整地输入该申报软件,通过软件自动审核后方算企业申报成功。7、年报软件操作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1)使用该申报软件时,应先输入附表中的基础数据,再根据情况补充主表中的数据。(2)对填报说明中有勾辑关系的行次,软件基本上会实现自动生成功能,对此类行次(即有颜色的空格),纳税人不必再重复输入数据。(3)数据输入完整后,必须通过系统的审核,数据才能导出并申报。(4)福利企业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时,企业取得的流转税减免收入应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应填入主表27行“减免所得税额”、附表七43行“民政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21行“加计扣除额”。二、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2、饮食服务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在税前扣除。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简称“两低于”)的条件下,其向雇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经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可在税前扣除。4、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1)计税工资标准:2007年度按每人每月16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2)计税工资组成内容: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上款所指的津贴、补贴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地区补贴、物价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3)实行计税工资人员: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5、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单独在税前扣除:(1)2007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3)对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7年度在每人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4)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6、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主要限制规定有:(1)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3)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4)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5)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6)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7)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A)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B)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C)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D)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8)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7、企业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1.5%的标准内税前列支。技术创新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1%在税前扣除。8、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文体活动费可在计税工资的1%范围内按实扣除。9、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额作为基数计算扣除。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1、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企业投资建筑的公路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比照建筑物提取折旧。(5)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为2年。(6)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7)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2、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统一确定为5%。4、企业对符合甬地税一[2003]278号和甬地税一[2004]10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7年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按实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未交付使用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企业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4、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文件,其所属的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上述第1点和第4点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五、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2、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服装生产企业、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其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6、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六、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七、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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