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范例(通用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范例(通用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八条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第九条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第十条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一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第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第十三条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第十四条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第十五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第十六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二篇】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和《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团体现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前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要)。第三条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第四条社会团体成立会议的各事项由发起人负责;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各事项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成立会议筹备小组;(二)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三)制定章程(草案);(四)确定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五)组织遴选各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六)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等。第五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六条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不建议使用主席、理事长等其他字样表述。第七条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应事先建立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并在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名单,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第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第九条选举设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列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工作由上届监事会负责,如社团成立暂时没有监事会的,由筹备小组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现场表决通过。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员兼任,并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于同一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的,无需经过选举,可不纳入负责人基数;候选人的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由同一人兼任,并不来自于同一单位。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第十八条会议结束后应即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三篇】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XX(民政部门)监督。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的变更。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经XX年X月X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四篇】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各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稳定性,确保社团中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能够更好地为河北科技大学的学生服务,提高学生社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学生社团干部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学校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将按照“任贤唯才,能者居之”的原则,对负责社团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聘用,规范社团换届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科技大学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且只对社团适用。第二条各学生社团应遵照社联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第三条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为协会会长(社团负责人),具体产生办法如下:在社团成员中推选至少两名候选人,同时,符合条件的社团成员也可自荐为候选人,学生社团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出一名第一负责人,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授予聘书予以任命。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第四条第一负责人候选人资格1、具有河北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3、社团负责人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