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收入与扣除收入的确认及具体规定扣除的基本规定第一部分收入相关新文件京地税企[2008]283号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按收入项目: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上述通过附表一填报的收入汇总填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一、收入的范围与确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销售货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一)收入总额的范围(二)收入的确认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例题某房地产企业A于1997年1月份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为900万元,已收到。该房产成本为600万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房产重新购回,回购价为1000万元。这种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将房产作抵押,向B企业借款900万元,借款期为2年,应支付利息(1000-900=)100万元。因此A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①销售时借:银行存款900贷:应付账款--B企业900②1997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借:财务费用50贷:应付账款--B企业50③1998年12月31日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借:财务费用50万贷:应付账款-B企业50万④1999年1月回购时借:应付账款-B企业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分析: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因此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项融资协议,整个交易不确认收入。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涉及商业折扣的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涉及现金折扣的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折让、退回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的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4行(二)收入的确认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间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认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5行建造合同收入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7行3、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差异主要在与会计权益法确认的收益方面税法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要求按投资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确认收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涉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6、7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其联营企业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5、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6、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差异主要在确认的时间上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接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A企业将空闲的房产出租给B企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0万元;由于经营的需要,A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内分别约定三种由收款方式:1,第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2,每年收取租金10万;3、第三年末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会计核算时,无论何种收款方式,由于其未超过正常信用期,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分别确认收入,除第二种方式外,均与会计核算产生差异。注意,税法规定又与收付实现制出现差异,即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需确认为收入。本例差异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主要在确认的时间上,与租金收入类似填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8、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差异:会计:执行制度企业的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属于应税收入。收入的特殊情况--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视同销售的判定资产所有权属未改变不视同资产所有权属改变视同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用途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视同销售的: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视同销售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例:甲公司以成本5万元,售价6万元的库存商品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60200贷: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年度所得税汇算时,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1万元。年度申报时,视同销售细化为以下三种:(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分别对应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14、15、16行,相应的成本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13、14、15行。注意:附表一(1)和附表二(1)反映的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其实际调整结果,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不征税收入是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报表中直接填入主表第16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