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于那种情形适合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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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于那种情形适合进行纳税筹划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务筹划具有普遍性,凡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有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和任何事务一样,税务筹划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在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收益和成本的比较。那么,那些企业更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呢?通常情况下,处于以下情形中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效果最为明显。一、正在准备筹建或增设项目的企业,由于其尚未定型,如果在事前就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地域政策、就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以合理而长期地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从而为今后享受较低的税收负担打好基础。二、正在准备重组或分设的企业,和上例情况相似,如果在事前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将受益匪浅。三、规模型企业,由于其经营活动跨度大,涉及多税种或纳税环节复杂,就更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因为,这类企业一旦出现涉税损失,就会数额巨大。比如说,现在的大型企业绝大多数都在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我们研究一下有关税收政策就会发现,在这些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政策差异。难道你会拒绝对你最为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四、生产经营比较复杂、涉及税种多的企业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比如说,有些经营行为可以在二种以上不同贸易方式中进行选择而采用税收负担较低的贸易方式;有些业务则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等涉税情况,都应该事前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五、财务核算薄弱的企业也应该开展税务筹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某些具体细节上是经常发生变化的。然而一个独立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其财务组织和会计水平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形成了税务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出现财税风险。因此,这类企业也应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防范财税风险的发生。六、发生过涉税案件的企业,应该接受教训,引以为戒,十分重视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以有效防止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和诚信度下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类似的事情再次出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务筹划是一种超前行为,只能在事前进行。因此,我们不能在平时忘乎所以,等到陷入了涉税案件时才想到税务筹划,届时已经为时已晚矣。案例部分一、利息资本化税收可筹划某公司2004年1月22日在沈阳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纳税审计时,发现如下业务: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3246万元。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较好的商誉。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公司决定再扩建一个生产车间。2003年1月1日开始筹备建造这个生产车间,并为建造这个生产车间专门从银行借入了500万元的3年期借款,年利率为6%。生产车间于2003年4月1日建造完工(为简化计算假定每月均为30天)。公司在2003年1月——3月间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1月1日,支付购买工程用物资款项140.10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40万元;2月10日,支付建造车间的职工工资9万元;3月15日,将2002年12月28日购进的高分子建筑材料用于车间建造(当时作存货处理),该货物的入库成本为60万元,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50万元,该产品目前市场价格为100万元,购进时的材料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支付;3月31日,为3月15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的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8.50万元。该公司的财务科长将从银行所借的款项,在该项固定资产建造完工交付使用时一次性计算利息,并将其资本化。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500×6%×3/12=7.5(万元)。对于该业务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讲,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是不经济的,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公司指出: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这种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借款而发生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问题进行了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开始资本化:其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其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的固定资产购建活动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的金额应为至当期期末为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会计期是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期末为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上述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其一,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其二,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我所认为,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该项固定资产购建款利息的资本化余额,而且对企业更有利,可以收到节税效果。接着,我们又对该业务换一个角度进行了具体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可以按月计算,也可以按季或按年计算。如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根据每月每笔资产支出金额和每笔支出所需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每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140.40(万元);2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9×20/30=146.40(万元);3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40.40×30/30+9×30/30+68.50×15/30+8.50×0/30=183.65(万元)。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140.40×6%×1/12+146.40×6%×1/12+183.65×6%×1/12=2.35225(万元)。如果按季计算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公司第一季度应资本化的金额为:(140.40×90/90+9×50/90+68.50×15/90)×6%×3/12=2.3523(万元)。通过计算发现,按月计算或者按季(年)计算,其结果差不多,但与该企业会计人员原来计算资本化的方法相比却相差甚远。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则该企业在该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多资本化金额:75000-23522.5=51477.5(元)。也就是说:影响当年的计税所得额51477.5元,如果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率33%,则该企业当年应该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6987.58元。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沈阳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R=(S-P)÷S=(1+17%)×3%÷17%=20.65%;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R=(S-P)÷S=(1500-1000)÷1500×100%=33.33%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1000÷(1+17%)×17%=72.6(万元)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缴纳营业税可以节=72.6-45=27.6(万元)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可节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800元的费用为纳税所得额,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某主任医师月工资收入3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额=(30000-800)×25%-1375=5925(元)。如果该主任医师与医院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可见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存在差别,因此对于那些聘用的专家应注意计算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纳税额,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兼职合同时,应考虑税额的差别。2、分月发放奖金、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不少医院往往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于年终时集中发放奖金,这样做的结果是税率高、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多。为此,医院可按月或按季发放一部分奖金,对于拉开档次的奖金再于年终发放,这样做员工总体税负就会减轻。如果某医院员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金为20000元,则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800)×10%-25=95(元);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0×20%-375=3625(元)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95×12+3625=4765(元)。如果该医院随同每月工资发放1500元的基本奖金(发放12个月),年终(12月份)另外发放2000元的全年奖金,则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3500-800)×15%-125=280(元);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15%-125=175(元);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280×12+175=3535(元)。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分月发放奖金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也可达到均衡收入、降低税负的效果。3、试行年薪制可节税税法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额,可以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这样计算实际达到了均衡经营者收入,降低税率及税负的效果。例如:沈阳是某医院院长每月取得的基本薪金收入为2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60000元,该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预缴税额=(2000-800)×10%-25=95(元);全年已预缴税额=95×12=1140(元)全年收入=2000×12+60000=84000(元)月平均应纳税额=(84000÷12-800)×20%-375=865(元)全年应纳税额=865×12=10380(元)全年应补缴税额=10380-1140=9240(元)如果该医院未采用年薪制形式,假设该院长全年的收入仍为84000元,各月的收入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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