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所得课税制度所得课税是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不从中扣除成本费用;纯收益额即所得额,是指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我国现行对所得的课税包括:以纯收益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总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农业税和以土地的增值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所得课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体税种。所得课税也是我国的主体税制之一,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所得课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与其他税类相比,所得课税具有自己的特征: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课税一般由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最终承担税负,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一般不能转嫁。2.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由于所得课我的调节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大小又体现了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因而各国所得税立法一般以“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一量能负担原则作为普遍原则,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3.计税方法的复杂性。在税率和收入已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额,而所得额的多少又直接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因而所得课税同成本、费用有着密切联系。计税同成本费用挂钩决定了所得课税计税方法复杂,稽征管理难度较大。4.税收收入富有弹性。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所得征税,所得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入来源可靠,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通称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税款中,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扣缴义务每次扣缴的税款,应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征和免征。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二)下列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强震动、高腐蚀或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3.扣除额扣除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可分为两方面:(1)扣除额基本范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①成本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购货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②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作为扣除额。但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4)损失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4.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向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工资支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形式。企业和单位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4)捐赠支出。纳税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捐赠,在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5)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6)保险费、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7)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根据受益期间,均匀扣除;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8)坏账准备金及坏账损失。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9)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1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