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备案优惠政策说明:优惠政策中涉及依据各种目录或范围的,如有新出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②企业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③远洋捕捞企业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是否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④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对原件,分析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②核实企业是否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生产经营,是否具备有效的资格和在有效合同期限内,是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③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②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③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④核实企业有无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⑤核实企业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规定。②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如存在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③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机关备案。•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②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②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中是否包含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③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得。④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技术合同和省级以上科技或商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原件,确认技术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②分析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确认和区分技术转让收入金额和非技术性收入,并与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的有关业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进一步确认技术转让收入。③核查期间费用明细账,分析期间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合理分摊技术转让收入所对应的期间费用。•④核实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对“密不可分”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含减计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②企业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③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能力、生产人员数量,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信息的现象。②核实企业账簿设置情况、纳税申报填报情况,企业账证是否健全,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③核实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违反规定向外地分支机构分配税款。•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是否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是否在三年有效期内。•②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③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审核研发费用结构和比例的合理性。•④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进一步确认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②根据企业备案提供资料,核实企业的近3年研发费用比例、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和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③核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置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④核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文件:财税〔2013〕70号)•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结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和日常管户信息,了解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②审核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等资料,分析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③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加计扣除额计算是否准确。④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企业的研发项目的开展情况,询问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查看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和研发成果,分析企业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核实是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财务核算是否账证健全,是否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③核实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核算情况,确认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是否做到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④查阅有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研发费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的之内。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实企业合作各方分摊研发费用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相关条款等,是否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⑥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核实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本企业受托研发的,不得将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计入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⑦核实公司项目预算和立项决议等资料,是否有从其他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如有应进一步确认该拨款是否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⑧企业集团采取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合理地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核实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对照该协议或合同中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条款,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和企业实际分摊费用的真实性,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8、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性审核要点•①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②创投企业是否经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暂行办法》•③创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④投资协议、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章程等资料,结合税会差异分析,复核申请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的准确性。⑤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了解创投企业的经营活动,确认该企业是否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②向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函证,核实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③核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形式上是否合法有效。•④结合台账管理历史资料,核实计算以前年度结转本年抵扣金额的准确性。•⑤查询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等信息,核实确认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属于未上市企业。•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符合性审核要点•①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②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③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审核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实地核实要点•①核实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产品更新情况,分析加速折旧原因是否客观、合理。•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核实是否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③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核实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④核实企业有无以前年度已获批最低折旧年限的资产又变更折旧年限。•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性审核要点①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②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符合目录内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③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和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要求,是否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已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地核实要点•①审阅“营业收入”明细账,核实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②核实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是否有误,如有误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③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目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