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71地方税制之二:企业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特点:■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与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密切相关◇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涉及多个税种的计算■征税原则:量能负担■征收方法: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学习目标: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2.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3.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4.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5.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两种类型: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法人税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温馨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非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温馨提示:提示1:外国企业并非都是非居民企业!提示2:机构、场所不等于实际管理机构!(机构、场所相当于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注意是管理机构,公司企业的管理机构)案例分析:■A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该公司在上海设有营业机构,该公司的董事会大多在上海举行,在上海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决定除矿井作业以外的所有经营事项,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经营由上海的机构控制、管理与指导。■B公司是依照韩国法律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B公司为销售便利,在北京和深圳设立了办事机构。判断分析:A、B公司是否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A公司为中国的居民企业。A公司虽然在南非成立,但A公司位于上海的机构承担了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职责,即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B公司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因为B公司既不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温馨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1.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2.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合伙人是否是法人还是自然人)3.依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只要是有来自于中国的所得,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基本范围: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二、不同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中国境内所得温馨提示:提示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提示2: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的含义:①通过境内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取得的所得②通过境内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所得无形资产取得所得,专利?三、境内所得的判定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2)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4.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2)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案例分析:■M公司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该公司在中国的杭州设立分支机构,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如下所得:①在中国的南宁销售一批货物,获得100万元;②在德国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中国温州;③从F公司获得股息80万元,F公司位于日本;④许可中国境内的L公司使用其商标,获得使用费200万元;⑤设在杭州的分支机构获得了来自德国某企业的利息60万元,该德国的企业曾向M公司的杭州机构借款300万元。判断分析:上述所得中哪些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①销售货物10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交易发生地在中国;②转让不动产所得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该不动产位于中国;③股息所得80万元属于中国境外所得,因为分配股息的企业位于日本;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支付使用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⑤来自德国的某企业的利息6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杭州机构拥有对德国企业的债权,即来自德国某企业利息与杭州机构有实际联系。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20%;15%;10%一、法定税率:25%适用于: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有两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优惠税率(一)小型微利企业:20%温馨提示:小型微利企业须符合三个条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1.盈利水平:年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得额指应纳税的数额)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按全年月平均值来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二)高新技术企业:15%温馨提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具备六个条件。(三)特殊的非居民企业:10%具体包括: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收入来自于中国)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其收入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第四节: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温馨提示:提示1: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提示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联系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所以要对会计利润进行项目调整一、收入总额(一)收入的形式(两种形式)1.货币收入2.非货币收入(见书上收入形式定义P23)(二)收入的内容(九类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6.租金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4.权益性投资收益9.其他收入★★★5.利息收入一、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没有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三)收入的确认1.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被投资方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投资方将视同收入确认)2.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3.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预收的租金可以分期确认)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使用费的日期(以合同的日期为准)5.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以实际收到为准,收付实现制)6.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以合同的日期为准,即使没有收到,也应视为收入进帐)7.跨年度收入:按年度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实现)8.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及公允价值;9.视同销售收的确认★★★9.视同销售的确认:(1)视同销售的对象包括财产、货物及劳务。(2)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①改变资产权属的处置资产行为,视同销售;②未改变资产权属的处置资产行为,不视同销售。特别提示: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视同销售。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分支机构等情况不视同销售,不缴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其所有权有没有发生转移)如电信企业将话费补贴员工,不视同销售,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二、不征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2.不征税收入的范围(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温馨提示:提示1: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提示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三、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权益性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分配)3.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收入。温馨提示:下列收入不得免税①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②购买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外国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③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④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营利性收入■某商场2009年全年取得如下收入:①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②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③转让国债取得净收入150万元;④购买某公司债券取得利息收入20万元;⑤从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分回股息260万元;⑥转让一项股权取得净收入90万元。要求:确认该公司2009年的免税收入。该公司2009年的免税收入=100+260=360(万元)四、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2.合法性;3.相关性;4.合理性;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6.不得重复扣除。(二)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1.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税金(即: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温馨提示:提示1: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税金不得单独扣除(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提示2:下列税金不得税前扣除①企业所得税税款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③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毁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损失。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三)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温馨提示:企业支出税前扣除有四种方式不得扣除全额扣除限额扣除加计扣除1.利息支出(1)全额扣除的利息支出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限额扣除的利息支出①适用范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②扣除标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甲企业2009年1月向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期限一年,年利率6.6%;当月又向乙企业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用途同上),年末向该企业支付借款利息18万元,已全部计入当年的财务费用。要求计算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额。计算分析:(1)向工商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6.6万元可全额扣除(2)向乙企业贷款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分析:①扣除限额=200万×6.6%=13.2万元②实际支付利息18万元③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18-13.2=4.8万元(3)资本化的利息支出①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②为购建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③为生产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存货发生的利息支出温馨提示:◇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时间为资产的购建期间;◇利息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2009年1月,甲钢铁生产企业向乙企业(非金融企业)借款2000万元用于购建一条新生产线,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虽然会计上对甲企业2009年度资本性借款费用按发生额200万元列支,但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利率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税法上对甲企业2009年度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借款费用只承认120万元(2000×6%),超过的80万元(2000×【10%-6%】)不予以承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