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规定主要内容: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纳税条款第一节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若对这些企业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但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二、纳税人的分类根据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来源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承担部分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一)居民的定义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②在中国境内成立③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1)何谓“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①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②在中国境外成立③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2)何谓“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②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③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二)非居民企业1、何谓“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包括下列两种含义:①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细则规定(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和视同设有机构、场所。①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相当于设有常设机构)②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对委托营业代理人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B)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C)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的类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一)企业(二)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四)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税率一、征税对象(一)所得的内容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一)收入的形式1、货币形式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二)销售货物收入及其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的主要内容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1)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的主要标准:①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②将“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即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③将“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2)税法规定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①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3、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认①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②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③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④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实施细则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劳务收入及其确认1、劳务收入的内容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各种劳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1)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2)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3、收入金额的确认4、视同提供劳务具体可参照“销售货物收入”.(四)转让财产收入及其确认(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其确认(六)利息收入及其确认(七)租金收入(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九)接受捐赠收入及其确认(十)其他收入及其确认二、不征税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①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②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③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案例1:某A取得100万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某一课题的研究。对于A来说,这100万元是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如果A委托某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完成该课题的某一部分的研究,则这科研机构取得A付给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案例2:企业收到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①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②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③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④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3)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主要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①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②企业代政府收取的;③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