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YDXTXSXT【2013】002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二二〇〇一一三三年年七七月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在以下表格中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受益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指定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卡)号: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信托单位)元整(大写),合万份(A/B)级信托单位,每一份信托单位净值初始对应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或延期规定的情形除外。受托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邮编100005电话010-51960300传真010-51960310法定代表人盖永光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已阅读,并无异议。委托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名):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北京市东城区2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具备所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为保护信托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信托资金的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与受托人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3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上海银象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编号:YDXTXSXT【2013】002-01)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支付协议》:指受托人与上海银象签订的《支付协议》(编号:YDXTXSXT【2013】002-02)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英大信托·银象1号稳健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编号:YDXTXSXT【2013】002-03)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分为A级委托人和B级委托人,认购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A级委托人,认购B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B级委托人。A级委托人根据单笔认购金额的不同分为A1级委托人和A2级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的为A1级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为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上的为A2级委托人。受托人:指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级受益人和B级受益人,A级受益人即A级委托人,B级受益人即B级委托人。A级受益人又分为A1级受益人和A2级受益人。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级受益权(分为A1级受益权和A2级受益权)和B级受益权。A级受益权:指A1级受益权和A2级受益权的总称。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享有的优先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4的权利。B级受益权: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在A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享有的从信托财产中获取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保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顾问:指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象”)。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保管账户:指保管人用来保管信托财产的专户,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余额。信托收益:指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利益扣减投资资金后的余额部分。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认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日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信托计划开放日: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接受投资人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权加入信托计划之日。信托计划开放结束日:指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之5日。信托计划开放期:指自信托计划开放日至信托计划结束日止的期间。汇鑫73号信托计划: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设立的“外贸信托·汇鑫73号(银象1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元:指人民币元。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正常营业日。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运用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信托计划首个推介期募集的信托资金将投资汇鑫73号信托计划次级受益权(有关汇鑫73号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约定详见汇鑫73号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八条)。在汇鑫73号信托计划成立之前,信托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等低风险产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以获取收益。第三条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6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唯一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两类,A级受益权又分为A1级受益权和A2级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A级受益权或B级受益权。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第四条受托人受托人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保管人保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人负责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付,核对信托费用的计算并按受托人指令完成扣划,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对信托资金管理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出具保管意见,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信托计划终止的清算报告复核,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保管报告等。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第六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2.委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下列7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1370015930100006703.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1.本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壹亿(大写)元整(小写:¥100,000,000.00),即10,000万份信托单位,每一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初始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A级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为捌仟伍佰万(大写)元整(小写:¥85,000,000.00),B级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壹仟伍佰万(大写)元整(小写:¥15,000,000.00)。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为准,但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7:3。2.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推介期或延长推介期。3.信托计划推介期满时,本信托计划满足如下条件时成立:(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8(2)募集资金不少于伍仟万元整,且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7:3。4.信托计划最终成立后,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成立公告,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第八条信托单位的认购1.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合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第九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由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2)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7:3。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委托人数达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推介期提前届满,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2.在本次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的两个条件未同时满足,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93.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本信托计划生效。第十条信托计划的开放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需要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开放,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开放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开放10个工作日。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Mi元/份,Mi指第i个开放期申购一份信托单位所需要交付的信托资金,Mi以受托人于信托开放期公布的数值为准。委托人单笔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少于100万份。前述信托计划开放事宜,受托人有权以在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