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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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的确认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1、12月18日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700000贷:库存商品700000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2-确认应税收入。相关分录:借:应收帐款----乙公司170000贷:应交税金----增(销项)170000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3、04年如果甲公司收到货款,则:借:银行存款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收帐款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贷:发出商品:700000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3-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2)销售退回;(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非调整事项(略)税法上: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1、在汇算清缴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如法院的判决,则不确认收入,不再作纳税调整,同时将商品成本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2、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后,按商品销售收入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3、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下一年度又收回款项,会计上作收入处理,不应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且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在附表12-4-作纳税调减。三、跨年度劳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对于跨年度的“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和“施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九条规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5-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所以附表一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而是直接将预售收入填入附表十一第21行和主表第29行。五、存货计价方法对成本的影响:税法对后进先出法限制使用,除非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后进先出法。六、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可分为四个部分1、流转税上视同销售的。2、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3、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4、总局6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6-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成立的4个条件,不作为销售收入,只按成本进行结转。(例2)、甲公司对外捐赠商品一批,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率17%。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97贷:库存商品:80贷:应交税金:17税务上:100万收入,80万成本。分别填入附表2、4。七、债务重组收益6号令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7-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不确认重组收益(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反避税)(例1):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欠乙公司债务140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甲公司会计处理:借:应付帐款140贷:产品销售收入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资本公积23借:产品销售成本80贷:产成品80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1)、销售:100-80=20(2)、抵债:140-(100+17)=23分别在附表1、4以及在附表3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中填列。《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乙公司会计处理:-8-借:库存商品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3贷:应收帐款140税务上:确认重组损失23万元附表十二14行“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符合坏帐标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扣除)。八、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国税发【2000】118号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制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9-(例2):甲企业以不需用固定资产一台(原值500万,已提折旧2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400万元)对外投资占乙企业10%股份,相关税费1万元。会计上初始投资成本:500-200+1=301万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1、公允价值对外销售:400-(500-200)=100万填入附表三第2行。2、投资初始成本:401万。会计与税务上对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存在差异。若甲企业以45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丙企业。转让所得的计算:会计上:450-301=149万元,税务上:450-401=49万元,乙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会计上:300万,并按300万计提折旧;税务上:400万,应按400万元计提折旧,对折旧的调整将在附表6中作详细讲解。九、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基本上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除收到补价外)。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按销售-10-行为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十、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资产会计上列入资本公积。税务上: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分2003年1月1日之前与之后。财税【1997】77号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售或进行清算的填在附表11第7行“处置受赠实物资产净值”。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11-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填写入附表3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十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上作冲减在建工程处理,税收上作收入。由于相关的调整比较复杂,省局明确:可视同按会计事项处理。成本费用的计量一、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二、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12-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三、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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