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导读吴晓岚2012/11.主要内容•一、所得税管理部分•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三、税收优惠部分•四、申报征收部分一、所得税管理部分•(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三)政策性搬迁管理•(四)核定征收管理跨区经营企业类别•合并纳税母子公司•汇总纳税总分公司纯中央收入企业非跨区税收转移企业中央地方分享企业跨区税收转移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县区ⅰ、合并纳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财税[2008]119号文106家企业及其子公司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1、出台背景•财预10——财预40、国税发28——?•2、适用范围——跨省市、中央与地方分离税收企业(省内仍然执行闽财45号)2、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的企业(1)15类企业(2)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其总分机构均在省内(不含厦门)的,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的企业(3)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法51条、条例127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5)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的企业(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3、财预[2012]40号与财预[2008]10号相比有哪些变化1、财预[2012]40号与财预[2008]10号相比有哪些变化•原办法•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淅办法•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1、财预[2012]40号与财预[2008]10号相比有哪些变化•原办法•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新办法•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1、财预[2012]40号与财预[2008]10号相比有哪些变化清算方式改变原办法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进行汇算清清缴总机构将总机构多退少补中央国库,不分离•新办法•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补退税手续•汇缴税款参与分配2、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纯中央收入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15号《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1、既是条件又是管理要求•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政策性搬迁管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主要内容政策性搬迁.doc•2、新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主要区别•3、适用范围的争议(四)核定征收管理•1、不实行事先核定征收的范围•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税函[2009]377号•福州市国税局公告2010年第2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核定征收.doc(四)核定征收管理•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2号)•2号公告.DOC•修改:关于贯彻落实省局2号公告的通知.doc•1、适用范围•2、收入成本的测算问题•3、年度汇算的调整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一)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1、处理会计与税收政策的协调的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一)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3)15号公告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doc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一)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处理原则:•(1)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都有规定,而且规定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处理;•(2)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都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处理;•(3)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都有规定,但实际会计处理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小于税收确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会计处理进行确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4)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税收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一)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实际发生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会计上已作处理、收调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房地产企业?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一)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2)追补期为五年,《征管法》、25号文•(3)以前年度是否适用?•(4)如何操作?专项说明、会计处理、中介报告、纳税报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doc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二)准备金的扣除•1、金融业准备金税前扣除范围•金融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表格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二)准备金的扣除•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注意点•(1)什么是金融企业?典当业能否比照?‘•(2)哪些类型的贷款可计提准备?哪些不行?•(3)如何计算?金融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解读.doc财税【2012】5号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二)准备金的扣除•3、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1】104号)•涉农和中小贷款中的正常类是否可以单独扣除1%的准备?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二)准备金的扣除•4、担保企业以前年度计提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财税[2009]62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2】25号: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5、汇算时应附送的资料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三)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的扣除•1、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A、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B、《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三)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的扣除•C、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两种理解?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三)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的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相关性、实际支付原则•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税会差异总局公告2012第18号:肥权激励c.doc二、所得税税基部分——(四)融资费用的扣除•A、《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二、所得税税基部分——(四)融资费用的扣除•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15号公告: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应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C、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是否资本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认为应资本化——政策失效二、所得税税基部分——(五)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