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doc37)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收入(一)免税收入1.制冷剂改造赠款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07月22日国税函[2005]700号2.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3.股权分置流动股对价收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005年6月13日)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7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2(二)应税收入1.委托理财取得收入纳税人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注:扣除项目(一)限额扣除1.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支出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规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2.工效挂钩为进一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精神,除原已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外,连续两年会计利润盈利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也可自第三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挂工资基数的初始确认按企业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3.专家费科研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09月01日苏国税发〔2005〕171号4.制药企业广告费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3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说明:制药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2000年为2%(国税发[2000]84号),2001~2004年为8%(国税发[2001]89号)。扣除时需关注的:1.扣除的三个要件:专门机构,实际支付,媒体传播。2.生产企业3.备案(国税发[2004]82号)5.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关于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以往主要有以下一些文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文件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1)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说明:该规定实际上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的2%计算扣除的限制,而是按照全部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2)《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3)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说明:这种行为属于《征管法》第63条所指的偷税或者第64条所指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其区分标准是看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是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01条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6.总机构管理费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目前主要适用的一般规定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下两项文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1)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4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是指:①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②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③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④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2)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①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②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③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④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3)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①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②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③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4)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5)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1)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①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②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④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⑤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⑥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⑦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①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②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③5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④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⑤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⑥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⑦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2)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总机构①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1 / 3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