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ppt 57页)a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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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具体内容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政策规定及提交的日常业务问题解释二、2007年度新规定的部分所得税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汇缴若干政策规定及提交日常业务问题解释工资、薪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借款利息支出保险捐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工资、薪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政府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4、各项劳动保护费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工资、薪金目前我国工资形式: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实发工资(软件开发企业)提成工资(饮食服务企业)计税工资自2007年度,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年终奖金在发放的当月计入计税工资。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国税发[2000]84号)工效挂钩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费用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注:06年120\100\95通讯费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个人的税前不能列支)差旅费用补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如企业没有具体标准,只能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如企业原先规定标准的可以按企业规定标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支出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1、劳动保护费300元/每人每年。保安人员服装费在“安全保护费”中列支。2、盈利企业的服装费1000元;亏损企业的服装费700元3、人员基数与计税工资人员概念相同——年职工平均人数4、在规定额度内,据实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比例:2%14%1.5%(2.5%)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一般企业均适用)使用不足1.5%的可按1.5%提取使用超过1.5%不足2.5%的按实列支使用超过2.5%的在2.5%内列支福利费问题1、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住房而支付房费是在福利费中列支,还是直接作税前扣除?---税前直接扣除,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2、白条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允许---不允许3。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一次性给付工伤者赔偿费,是在“营业外列支”还是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余问题1。内资企业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是计提的,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按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的,那么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有节余是否需作纳税调整?----2007年度不作纳税调整。待有新规定后再作调整2。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的福利费按实列支,企业会计处理时把以前年度已提取的进行调增利润,企业纳税申报时可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税收允许计提,可作调减。职工教育培经费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等。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以下按5‰1500以上3‰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按其代购代销收入不超过2%范围内据实列支。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招待费如何列支?如对外投资企业。会计处理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企业取得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广告费受比例限制:每一纳税年度销售收入2%内→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适当提高比例:8%内(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等)不受比例限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络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起5个纳税年度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的比例规定扣除。不得列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费应建台帐,设有设立台帐的,其以前年度结转下来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可扣除,以后纳税年度也不得扣除房地产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和交际费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起过3个纳税年度。房地产企业的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预售收入借款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实际发生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以不高于同类、同期存贷款利率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对资本性的利息支出——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企业向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的财产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予税前扣除劳动保险社会保障性缴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障性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单位21%,个人7%),待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11%,个人2%),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单位5%)、补充医疗保险(单位4%))劳动保险按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据实扣除。劳动保险特殊工种的保险企业凭保险公司开具保险费缴纳的收据--据实扣除。如:企业高温、低温、高空等特殊岗位职工办理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纳税人为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支出捐赠分两类进行处理:----公益、救济性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渠道进行捐赠;不得超过税收规定的限额标准;必须取得中央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方法按比例扣除(不同的捐赠人)1)金融保险企业(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部分准予扣除2)其他纳税人3%适当提高比例扣除(不同的目的、途径、对象)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全额扣除(不同的目的、途径、对象)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不允许列支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包括:直接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受赠人的捐赠)接受捐赠1.接受现金捐赠—一次性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须按接受时资产的入账价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前提: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税前扣除: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部分,如小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抵扣。根据国.地税.财政.科技局.统计局联合文件《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6]131号)(2006年11月23日)规定要求技术开发费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登记表,并附列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问题解释新税法规定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预交申报时企业如何填写税率?是否需对微利企业进行认定?还是先按一般企业25%预征,年终再作调整?答:总局未明确规定。第一季度申报在4月初,还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文件规定,期货、股票收入需缴企业所得税,但亏损是否能抵免利润?答:收入征税,亏损同样可以抵免。但需对其财务处理提供证据。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空调、手机等是否可以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一次在税前扣除?答:可以。小型商贸企业从筹办到开始生产经营时间较短,发生的的开办费是否可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答:按规定作开办费处理。(因为税法未按数额大小区分)企业购置的游艇、古董、字画等是否可作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答:不得提取折旧。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无发票,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怎样认定或这个手续如何做?答:应由企业举证提供同类设备价格的市价。企业开办后第一、二年为核定征收,第三年为查账征收,那么开办时的开办费能否在第三年摊销?其固定资产折旧怎样处理?答:开办费可从第三年开始,折旧计算年限如10年,第三年开始在剩余年限内均衡摊销。土地补偿款是否明确作为补贴收入并计利润,可否冲减土地使用费原值?答:土地补偿款,可假设是对土地置换财政上给予补偿。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作递延纳税处理。(如政策性搬迁等)企业厂房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因与建筑商纠纷未取得发票,企业按决算额估计入帐,企业计提折旧能否扣除?答:可以企业内部食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能提折旧?答;税收规定不明确。如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则不提折旧。有关的,则可以提折旧。从宽掌握。企业委托网络公司建立网络,建成后所有权归委托方,同进支付制作费、使用费,而且企业还应定期支付互联网服务费,对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如何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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