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范例【汇集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范例【汇集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一篇】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第三条评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国务院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六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司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第七条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报国务院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名额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酌情分配。第八条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一)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表彰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三)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报国务院审批;(四)国务院审批表彰的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第九条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出席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第十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二条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和部队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第十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必要时,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二篇】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办法》经2022年11月1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近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办法》采用条目式结构,共19条,约3300字。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评选表彰称号、原则、层级和周期、条件、范围和程序,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待遇、管理,评选表彰工作经费,撤销表彰奖励,以及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办法》规定,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为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推荐评选表彰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操作依据,必将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全省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三篇】为激励全市各界广泛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即将召开的全市民族工作会议上,对五年来全市各条战线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在全市民族工作会议上,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给予通报表扬,同时颁发;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嘉奖,同时颁发;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共设100个名额,其中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60名。根据各区、各单位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工作状况,分配名额。具体名额及推荐表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自2009年以来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先进集体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2、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3、积极为农村贫困少数民族脱贫致富提供帮扶,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献策献力并取得突出成绩;4、认真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社区民族工作特色鲜明、效果明显;5、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为推动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6、抓好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为推动民贸企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7、大力开展对口援疆、援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8、重视流动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流动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流动少数民族的困难和问题,为提升流动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水平做出突出贡献。(二)先进个人1、在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做好流动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工作、清真食品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展对口援疆和援藏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尤其是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员;2、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四、评选工作要求1、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具有启发、教育和激励作用。2、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要倾向基层。市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5.市、区两级民宗局和民宗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总数的1/3.3、2009年以后受到国务院、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作为此次评选对象。1、各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开展评选推荐活动。7月10日前将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报市民宗局。先进集体需提供800字左右的经验材料,先进个人需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2、市民宗局将对各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与有关单位协商调整。3、初审工作完成后,市民宗局将对推荐名单在市民宗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且查证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4、公示结束后,市民宗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通报表扬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第四篇】23日召开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条例》还对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的办法进行了规定,指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制定该《条例》是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