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类项目二、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三、资产类项目四、税收优惠类项目五、征收管理类项目一收入类项目问题解析1、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条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确认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处理——概念概念: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处理——内容概念: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六)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注意: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3、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3.房地产行业预售收入依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预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3.房地产行业预售收入注意: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我省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3.房地产销售收入如何确认依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包销)4.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问题解析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总额及跨年支付问题依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34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总额及跨年支付问题依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总额及跨年支付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申报: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2.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3.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税前扣除依据:建金管【2005】5号豫政【2008】41号住房公积金在工资总额12%以内部分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4.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5.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6.亏损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7.关于企业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发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和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且无法单独取得水、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费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