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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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第三节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第四节优惠政策的过度措施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1、政策差异大,税负不平2、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过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3、政策漏洞较大,扭曲企业经营行为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1、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4、适应经济发展现状5、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1、新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思路将原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企业——项目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2、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一、直接优惠方式二、间接优惠方式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四、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管理一、直接优惠方式1、税额减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免税期免税项目2、纳税扣除指准予纳税人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轻其负担。普遍税收扣除纳税扣除3、优惠税率指给予合乎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直接降低税率(减半征税)间接降低税率(20%低税率)4、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其某种合乎鼓励规定的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国外税收抵免——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投资税收抵免——可折旧资产新设备的一定投资比例从所得税额中的扣除5、盈亏互抵指准予纳税人将某一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减少其盈利年度的应纳税额。6、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对其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回。二、间接优惠方式1、延期纳税指允许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分期缴纳或延期缴纳应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2、加速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3、准备金制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为特定准备金处理,并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出口损失准备金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1、免税收入(新税法26条)2、定期减免税(新税法27、29条)3、降低税率(新税法28条)4、加计扣除(新税法30条)5、加速折旧(新税法32条)6、减计收入(新税法33条)7、税额抵免(新税法31、34条)1、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定期减免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降低税率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6、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7、税额抵免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税收优惠的管理新税法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单独计算企业可能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需要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对优惠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销售费用:工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第三节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一、免税收入(条例82、83、84、85条)二、农业项目优惠(条例86条)三、基础产业优惠(条例87条)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例90条)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例92条)六、高新技术优惠(条例93条)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条例94条)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条例96条)九、环保,资源再利用优惠(条例88、99、100条)十、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条例95条)十一、创业投资优惠(条例97条)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例98条)十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优惠(税法36条)十四、预提税优惠(条例91条)一、免税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新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免税原因:财政支付的利息的收回不利于纳税人购买国债国债品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国债分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企业购买国债,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买的,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1)、免税原因消除重复征税,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就越严重。鼓励直接性的长期投资。(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直接投资的理解:一般是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直接投资可以使投资者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都开办独次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企业的目的。(3)、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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