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学习目的:了解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基本规定,能够正确使用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法,利用税收方面的规定进行节税操作。学习重点: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操作方法。6.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6.1.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其身份的法律界定6.1.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能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企业或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公司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1.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是中国“非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承租经营,则对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凡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更改工商登记的,不论被租企业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业为纳税人;承租方重新办理登记证的,以新登记的企业为纳税人。6.1.2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分立、集团公司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以达到规避高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6.1.2.1关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空间筹划要点: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筹划方法:一方面要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6.1.2.2企业合并的筹划1、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①纳税人的认定第一,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第二,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②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如果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③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第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合并企业支付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此外,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①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业资本利得所得税。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因此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应合理控制非股权支付的比例。案例6-1(P177)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2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150万元。购买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全部用股票支付;二是用股权支付60%,其余用现金支付。在第一种方式下,B企业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在第二种方式下,由于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5,则B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为:(200-150)×33%=16.5(万元)②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同。案例6-2(P177)如上例中,B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为4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在合并时评估价为150万元。则:在第一种购买方式下,购买后A企业对该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计提额为:(500-400)÷5=20(万元)在第二种购买方式下,购买后A企业对该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计提额为:150÷5=30(万元)③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方式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合并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案例6-3(P178)A企业2000年度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100万元的亏损尚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的期限尚有4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税所得为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则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第一种支付方式(即非股权支付额未超过20%):2000年度应弥补亏损为:100×200/500=40(万元)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40=160(万元)200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0×33%=52.8(万元)2001年度应弥补亏损为:100×200/500=40(万元)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40=260(万元)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为:260×33%=85.8(万元)2002年度应弥补亏损为:100-40-40=20(万元)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20=380(万元)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为:380×33%=125.4(万元)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00×335=165(万元)共计应纳所得税为:52.8+85.8+125.4+165=429(万元)第二种支付方式(即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共计应纳所得税为200+300+400+500)×33%=462(万元)采用第一种合并方式比采用第二种合并方式实现节税33万元。3、企业合并应注意问题①合并不等于新办。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如果企业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可以由各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新企业。②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③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而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原因可能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宜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④合并企业应该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这里的收益主要指合并后企业的评估价值,其中包括以后年度可能实现的收益和节省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指企业的合并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退出成本、并购机会成本等,而且还包括企业的合并风险成本,如营运风险等。6.1.2.3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1、企业分立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部设立为新的企业。①纳税人的认定分立后各企业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②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③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第一,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产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或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果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约定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果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第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