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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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政策截止2012年6月30日)主要内容一、税前扣除项目大类二、税前扣除原则三、税前扣除凭证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五、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六、优惠政策扣除类一、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一、生产经营成本二、费用三、税金四、损失五、其他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项目项目规定(标准)依据概括性规定: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二、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一、发票(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款项支付的,且该项活动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二)发票的填写要求—按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企业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二、财政票据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性捐赠支出,以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三、完税凭证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四、法院判决书等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节、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法院判决、调节书、仲裁书为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企业租赁解放军单位空余房产,可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只能以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六、人工费票据企业支付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资金,以工资表、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应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七、其他扣除凭证。八、取得扣除凭证的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项目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实;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该文在实行以前,已经如此处理的,不做调整,如果处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凡涉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相应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全额扣除(一般肯定条款)(一)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但必须注意:1、符合税前扣除原则,成本结转方法合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2、企业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5、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6、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7、房地产企业维修基金移交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二)税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一般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未列入管理费用也可在销售税金中列支。(三)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1、对资产的概念界定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3、资产损失的类别(1)实际资产损失及内容(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4、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限制(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5、资产损失扣除应履行的程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6、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7、除上术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8、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规定(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9、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b)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c)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d)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e)行政机关的公文;f)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g)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h)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i)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j)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a)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b)资产盘点表;c)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d)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e)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f)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g)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10、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举例:A公司某年发生如下资产损失,并已进行会计处理:1、按公允价处置存货发生损失10万元,2、清理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20万元,3、因在证券市场处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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