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蔡高锐名称计算目的及出发点收入扣除余额会计利润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会计收入会计成本费用损失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所得额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会计作收入,税收不作收入(纳税调减项目)国债利息、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收益、财政拨款会计不作收入,税收作收入(纳税调增项目)视同销售都作收入,但口径标准不同国外汇回投资收益=国外汇回现金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在国所得税率)会计作费用,税收不作费用(纳税调增项目)非广告性赞助、非公益性捐赠、烟草企业广告费、违法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与收入无关支出、会计8项跌价减值准备、被投资企业亏损会计不作费用,税收作费用(纳税调减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研究费残疾人员工资都作费用,但口径标准不同(纳税调增项目)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资产折旧摊销、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抵扣税金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一章收入第一节税法对收入的规定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规定(一)一般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特殊规定1.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6.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7.销售产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8.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10.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11.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劳务收入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二)特殊规定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处置资产的收入视为内部处置资产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其他收入的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7.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8.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27日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2010年10月27日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特殊规定1.财政性资金(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本条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82号)为支持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1.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