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简介企业所得税讲简介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1、进一步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需要。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2、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3、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4、担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造成外资撤出是没有必要的。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改革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包括:——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统一的法人所得税。——统一税率。——规范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应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四大亮点”1.两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2.税率25%:在国际上适中偏低。3.设立5年过渡期:新税率不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大影响。4.发挥杠杆作用:税收优惠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法定税率定为25%主要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各类企业对税负的承受能力。2、税率的制定要本着有利于保持税制国际竞争力的原则。3、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到国情财力。三、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基本法规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四个部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是不征税收入;二是免税收入;三是各项扣除;四是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1、收入总额形式。不但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货币收入在资产负债表里面,不但包括现金,同时也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及即将到期的债券投资。非货币收入,即除了货币性收入其他以外的收入,如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债券持有到期、债券投资等。2、收入总额范围。(1)销售收入来说,常规性的销售产品、半成品。(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5)租金收入。(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接受捐赠收入。(8)其他收入。3、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4、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同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应纳税所得额特殊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税前扣除项目。在税法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所得额中扣除。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与生产经营有关。第二,合理性原则。6、税前扣除项目。明确要求扣除的项目:(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7、税前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资产的税务处理:(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账的土地。8、资产的税务处理:(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8、资产的税务处理:(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四、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低税率。3、区域。4、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作为实行加计扣除,这个额度是多少,现在等细则出来。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税收优惠政策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五、征管方面。1、关于企业实行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3、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