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座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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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讲座马山2014年3月23日敬德敬业至诚至真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理念决定高度...)•二、主要相关政策•三、申报及实务•四、综合案例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5号):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一、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二)、真实、合法、合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主要相关政策•1、收入类(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主要相关政策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主要相关政策案例1:•2XX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2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XX9年6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6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的设备3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单位为万元。二、主要相关政策•解析: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3个条件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主要相关政策•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主要相关政策•会计处理: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XX9年6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借:银行存款2000万•贷:递延收益2000万【注:没有计入当期会计利润,不作纳税调整】•2XX9年6月20日购入设备•A:借:固定资产3000万•贷:银行存款3000万•2XX9年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B:借:管理费用300万(3000万/5/2)•贷:累计折旧300万•C:借:递延收益200万(2000万/5/2)•贷:营业外收入200万(注:贷记:使会计利润增加)二、主要相关政策•纳税调整:•分录C:200万元(2000万/5/2)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减(会计利润总额中包括这一金额,而依据税法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剔除;下面纳税调增与之相反);•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200万元(分录B中包含2000万/5/2)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调增;(另100万元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以后5年内都照此进行纳税调整(实务中,建议进行备查登记,以免疏漏)二、主要相关政策•二、扣除类•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二、主要相关政策•案例2:•XX公司2012年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应补缴房产税4万元。二、主要相关政策•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2年管理费用40,000.00【注:调整比较财务报表相应项目,下同】•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40,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40,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0【40,000.00*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2年所得税费用10,000.00•调整留存收益的分录(略)二、主要相关政策•税务处理:•如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则追补扣除4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6万,相应的该纳税年度就多交税款1万;•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提供相关补税资料等),经主管税局核实后,多交税款准予在当期所得税申报时(包含预缴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列)抵顶或申请退税;二、主要相关政策•2、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具体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备注:鉴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再一一展开讲解,案例略】二、主要相关政策•三、优惠类•1、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税?国税函2010]256号)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主要相关政策•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二、主要相关政策•案例3:•(2009年注税税二考题改变)2XX8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1.7万元。己知该企业2XX6年亏损40万元,2XX7年盈利20万元。2XX8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XX8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6.83B.8.83•C.9D.10•『正确答案』B二、主要相关政策•『解析』•1、应税额抵免的金额=11.7×10%=1.17万元【国税函2010】256号;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则应税额抵免的金额=10×10%=1万元•2、应纳企业所得税=[60-(40-20)]×25%-11.7×10%(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扣减)=8.83(万元)二、主要相关政策•(四)特殊业务的所得税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解析:如果公司存在企业并购等重组业务,可能会涉及这一重大政策规定;这一政策规定的实质在于延迟纳税,为企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供税法的支持。•具体贯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二、主要相关政策•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4、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7号文•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及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会计规定:计提。•公告规定: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三、申报及实务(一)、纳税调整1、调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项目的填列2、不调账不调整会计报表等3、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间接法,实际纳税进行年度申报就是据此编报,形成申报表体系】注: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实务中,应注意主表及子表的一致性(逻辑性)三、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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