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解企业所得税讲解提纲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和特点原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原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如内资企业往往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手法达到其目的。据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上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在中国逃税达300亿元,《中国证券报》报道:1/3亏损外资企业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资企业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外资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通过非法享受税收优惠减免逃避税收;利用成本、关联定价调节利润;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三)立法过程回顾1999年至2001年,第一稿至第八稿,报国务院。2004年,第九稿至第十稿,报国务院。2006年上半年,进一步修改,报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审议过程。2889代表,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4人未按。(四)出台时机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五)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七)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二、纳税人(一)纳税人的基本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纳税人两层含义:(1)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2)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人的分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等。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居民纳税人:(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实施条例第四条进行明细规定。非居民纳税人:(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所得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条例第六第七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问题。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通常是指:(1)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即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2)送货上门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3)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其他地点。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税率四、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亏损的概念新法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亏损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原规定:财务会计中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3、清算所得的概念税法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做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用公式表示: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二)收入总额的确定1、收入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会计准则—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2、收入的形式货币形式: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以折算为货币而确定金额。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3、收入具体内容(1)销售货物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会计准则: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分析结论:①获得已经济利益实现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控制权。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相关收入成本能合理计量。收入金额的确认:①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②现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③商业折扣④销售折让,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⑤销货退回,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特殊事项的确认: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不含“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使用。”收入的分期确认: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2)提供劳务收入;包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收入时间的确认,与会计准则一致: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收入金额的确认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入的分期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采用: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特殊事项的确认:同销售货物(3)转让财产收入:收入的确认时间、金额等同销售货物收入(4)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不包括本金的回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5)利息收入收入的确认时间:会计准则规定:①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更具有可操作性。收入金额的确认:会计准则: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税法规定:应付利息。(6)租金收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