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流转税有关扶持政策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黄少华概论:企业流转税有关扶持政策税法的分类: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财产和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自然资源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法。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讲稿11.ppt;财税33.DOC现行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介绍(以下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件规定为主)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一、基本规定: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类型1、免税;2、减税(减半、减征);3、退税(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三、减免税项目核算要求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四、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规定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摘自财税字〔1998〕80号文第二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部分具体项目规定第一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实际税负超过的3%的实行即征即退。G:\软件5.DOC第2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例一:某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该区所在的福利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税额限额=400*12*6=28800。例二:某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该区所在的福利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税额限额=500*12*6=(36000元,超过35000元)只能退还35000元。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三、减免税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6.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纳税人,应提供申明书,申明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说明其原因。四、增值税退税办法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相关政策规定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1995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不包括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以及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⒉森工企业自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第4项:增值税其它优惠政策规定⒈农业产品。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从1995年7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⑵粮食和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粮食,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⒉农业生产资料。⑴饲料。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⑵农膜。⑶化肥。批发和零售的化肥。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⑷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